第一部分 统计法规
一、中华人民共和国统计法二、机械工业统计管理办法三、机械工业行业协会统计工作管理办法
第二部分 统计标准
一、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三、关于统计上国有经济控股情况的分类办法 四、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和代码五、三次产业划分规定六、省、自治区、直辖市代码七、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八、国有资本保值增值结果计算与确认办法
第三部分 滚动轴承标准
一、滚动轴承分类二、滚动轴承词汇三、滚动轴承产品标志
第四部分 统计指标解释
一、工业企业基本情况二、工业生产三、工业产品订货、销售与库存四、劳动工资与安全、卫生五、工业设备与生产能力六、工业原材料与能源七、工 业 科 技八、产品质量与技术经济指标九、财务状况与产品价格十、固定资产投资十一、利用外资、合资合作与引进技术十二、工业经济效益评价考核指标体系十三、企业景气调查十四、企业集团统计十五、有关宏观经济指标
第五部分 附录
一、工业统计数据质量评估二、520户国家重点企业中轴承工业企业单位三、机械工业局重点企业中轴承工业工业企业名录附录四 各类能源折算标准煤的参考系数附录五 工业统计常用法定计量单位和换算


四、劳动工资与安全、卫生

(一)劳动工资统计 是对劳动经济现象进行的统计调查,它是整个国民经济统计的一个重要组成部分。劳动统计的任务是建立适应社会主义市场经济体制所需要的劳动统计指标体系和调查方法;准确、及时、全面、系统地搜集、整理、分析、提供反映劳动力数量、构成、分配使用、劳动力素质及变动、劳动效率、劳动报酬、劳动者福利及劳动保护等方面的情况,为政府和各级部门决定劳动工资政策,加强劳动工资管理提供依据,也是企业进行科学劳动管理、提高整体素质、增强竞争实力的重要工具。
(二)单位从业人 员指在本单位工作,并取得工资或其他形式的劳动报酬的全部人员。包括在岗职工和其他从业人员,不包括离开本单位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
1.单位从业人员年末数指在报告期的最后一天,在本单位从事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或经营收入的全部人员。
2.在岗职工指在本单位工作并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以及有工作岗位,但由于学习、病伤、产假等原因暂未工作,仍由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在岗职工是单位从业人员的主要组成部分。
在岗职工人数统计原则:
1)各基层单位的“在岗职工”人数,原则上应按“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办法进行统计。因此,不论是编制内的还是编制外的人员;不论是出勤的还是因故未出勤的人员;不论是在国内工作的还是在国外工作的人员;不论是正式的人员还是试用期间的人员;不论是在本单位工作的还是临时借调到外单位工作的人员,只要由本单位支付工资均应统计为职工。
2)对于新招收的人员,从其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不论是否发放当月工资,即应统计为本单位职工。对于自然减员、参军 (包括参军后原单位仍发给部分生活费或补贴人员)、不带工资上学的人员,从其离开之日起即不再算本单位的职工。对于调入其他单位的人员,如已在原单位领取工资,应由原单位进行统计,调入单位从发放工资之月起统计。
在岗职工统计中不包括下列入员:
1)不在岗职工。指由于各种原因,已经离开本人的生产或工作岗位,并已不在本单位从事其他工作,但仍与用人单位保留劳动关系的职工,包括自谋出路、内部退养、离岗挂编、劳务转出、休长假及其他人员(原富余职工统计范围与此不同,其系指企业应精减或不需要的应该离开生产工作岗位的人员,包括已离岗或尚未离岗的人员)。其中内部退养职工指接近正常退休年龄,但因各种原因退出工作岗位,并办理了内退手续,在办理正式退休手续前由单位按月发给一定生活费的职工。
2)从单位领取原材料,在自己家中进行生产的家庭工;
3)发包给其他单位半成品加工、装配、包装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发包给其他单位的拆洗缝补、房屋修缮、装卸、搬运、短途运输等工作所使用的人员;承包本单位工程或运输业务,其劳动力不由本单位直接组织安排的农村搬运队、建筑队的人员等;
4)经省、自治区、直辖市批准有计划从农村就近招用,参加铁路、公路、输油输气管线、水利等大型土石方工程工作,工程结束后立即辞退,不得调往新施工地区的民工;
5)参加单位生产劳动的军工和勤工俭学的在校学生,以及大中专、技工学校的实习生;
6)离休、退休、退职人员;
7)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等其他从业人员。
3.使用的农村劳动力指单位的在岗职工中,现仍保留农村户籍关系的人员。
4.其他从业人员 指未作在岗职工统计,但实际参加本单位生产或工作并取得劳动报酬的人员。包括再就业的离退休人员、民办教师以及在各单位中工作的外方人员和港澳台方人员、兼职人员、借用的外单位人员和从事第二职业的人员。
5.港澳台人员 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聘用并支付工资的港澳台人员。属其他从业人员范围,不包括在岗职工人数中。
6.外籍人员 指单位根据国家有关规定,双方签定合同聘用的外国技术人员、管理人员和技工人员等。属其他从业人员范围,不包括在在岗职工人数中。
7.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每天平均拥有的从业人员人数。平均人数的计算方法如下:
月平均人数是以报告月内每天实有的全部人数相加之和,被报告月的日历日数除求得。人员增减变动很小的单位,其月平均人数也可以用月初人数与月末人数相加之和被2除求得。开工不满全月的新建单位 (月中开工或月末开工),在计算报告月的平均人数时,应以其开工后各天实有人数之和被报告月日历日数除求得。
年平均人数是以十二个月的平均人数相加之和被十二除求得,或四个季度平均人数之和被四除求得。
(三)职工分组构成和相关计算指标
1.职工按用工期限分组
(1)长期职工 指用工期限在一年以上 (含一年)的在岗职工。包括原固定职工、合同制职工、长期临时工以及国有企业使用的城镇集体所有制单位的人员和其他使用期限在一年以上的原计划外用工。
(2)临时职工 指用工期限不超过一年的在岗职工。包括各企业根据国家有关规定招用的签订一年以内的劳动合同或使用期限不超过一年的临时性、季节性用工。
2.职工按劳动岗位分组
(1)工人和学徒
工人 指在基本生产车间、辅助生产车间(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直接从事工业性生产的人员及厂外运输与厂房建筑物的修理的人员。不包括学徒。
学徒 指在熟练工人的指导下,在生产劳动中学习生产技术、领取学徒工待遇的人员。
(2)技师 指企业按国家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机械工业局有关文件规定从工人中评定取得技师职称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3)高级技师 指企业按国家劳动人事部和国家机械工业局有关文件规定从工人中评定取得高级技师职称并获得资格证书的人员。
(4)工程技术人员 指担负工程技术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并具有工程技术工作能力的人员,包括:
Ⅰ.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已被聘或任命工程技术职务,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Ⅱ.无工程技术职务,但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从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并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Ⅲ.未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无学历,但实际担任工程技术工作的人员;
Ⅳ.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在企业中担任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包括:总工程师、车间主任,以及在计划、生产、生产准备、检查、安全技术、设计、工艺、劳动定额、工具设备、动力、基建、环境保护等科室从事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工程技术人员中,不包括已取得工程技术职务资格或大学、中专理工科系毕业,但未担任任何工程技术工作和工程技术管理工作的人员。
(5)管理人员 指企业的厂长、经理以及在各职能机构、基本生产车间和辅助车间 (或附属辅助生产单位)中从事行政、生产、经济管理和政治工作的人员。包括长期 (连续六个月以上)脱离生产岗位,从事管理工作的工人在内。
(6)服务人员 指服务于职工或间接服务于生产的人员。包括:食堂工作人员;哺乳室、托儿所、幼儿园工作人员;文化教育(如职工文化技术教育站、图书馆、俱乐部)工作人员;卫生保健(如医务室、保健室)工作人员;保安警卫和消防人员;住宅管理和维修人员;勤杂人员 (与生产有关的车间勤杂工算工人,不算服务人员),以及其他生活福利工作人员和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
(7)社会性服务机构人员 指某些与本企业生产无直接关系,但由企业举办的社会性服务机构中的工作人员。如企业办的大中专院校、技工学校、中小学、医院、商店、粮店、邮局、派出所等的工作人员。
(8)其他人员 指由本企业开支工资,但所从事的工作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包括:农副业生产人员;出国援外和出国劳务人员;长期 (连续六个月以上,下同)学习人员;长期病伤产假人员;长期派出外单位工作人员等与本企业生产基本无关的人员。
(9)工业生产人员 指企业中从事工业生产活动的工人、学徒、工程技术人员和管理人员合计数。
(10)专业技术人员 指已经聘任专业技术职务和原取得专业技术职称,现在机关、事业、企业单位从事专业技术工作以及未聘任专业技术职务,现在专业技术岗位上从事专业技术工作的干部。
3.职工按技术职务分组
(1)高级技术职务 包括高级工程师、高级经济师、高级统计师、高级会计师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其他技术职务的人员。
(2)中级技术职务 包括工程师、经济师、统计师、会计师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其他技术职务的人员。
(3)初级技术职务 包括助理工程师、助理经济师、助理统计师、助理会计师、技术员、经济员、统计员、会计员,以及相当于这一级的其他技术职务的人员。
4.职工按文化程度分组
(1)大专程度及以上 是指在大学本科、大学专科、或经上级正式批准开办的承认其大专学历的职工大学、电大、函授大学毕业或肄业的。研究生和留学生 (指大学以上的)也包括在这项内。在未经教育部门备案和企业主管部门批准,企业自行举办的职工大学、业余大学毕业或肄业的职工不得按“大专程度”统计,仍应按原文化程度统计。
(2)中专程度、技工程度 是指分别在中等专科学校、技工学校毕业或肄业的。职业中学可包括在中等专科学校内。
(3)高中程度、初中程度 是指分别在普通中学的高中、初中毕业或肄业的。
(4)小学程度及以下 是指在初小、高小毕业或肄业,以及文盲或半文盲的。
(四)单位从业人员变动情况
1.本年增加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本单位招收、录用和调入的全部从业人员。
2.本年减少人数 指在报告期内,离开本单位并不再由本单位支付工资的人员。
(1)离休、退休、退职
(2)开除、除名、辞退
(3)终止、解除合同
(4)增加的不在岗职工
(5)调出人员
(6)调到外省、自治区、直辖市
(7)其他减少人员
3.期末在岗职工人数 指报告期最后一天本单位的实有在岗职工人数。如月末、季末、年末人数等。由于在一定时期中职工人数经常有增加或减少的变化,因此,表示一个单位的实有人数需要明确在某一个时点,称为时点人数。反映职工的总量及其构成状况一般都使用期末人数,同时它是编制计划、考核定员执行情况和研究劳动力配备情况的依据。
计算期末在岗职工人数要注意:
(1)必须以在岗职工的统计范围为准;
(2)必须严格按照报告期最后一天的人数计算;
(3)必须按照“谁发工资谁统计’的原则;
(4)新增加人员从其报到参加工作之日起算;
(5)自然减员、参军、不带工资上学的人员等,从其离开之日算起。
4.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指报告期内本单位平均每天拥有的在岗职工人数。它反映企业在报告期内平均占用劳动力的数量,是计算劳动生产率、平均工资和其他有关指标的依据。其计算方法同“单位从业人员平均人数”。
计算平均人数要注意以下几点:
(1)每天实有人数是指工业企业每天所拥有的人数,不论是否出勤,均应计算在内;
(2)节假日人数按节假日前一天的实有人数计算;
(3)不论企业在报告期内开工时间长短,均应按日历日数平均计算,而不应按实际开工日数平均计算;
(4)平均人数应以整数表示。
(五)单位从业人员劳动报酬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从业人员的劳动报酬总额。包括在岗职工工资总额和其他从业人员劳动报酬两部分。
1.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指各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直接支付给本单位全部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总额。
工资总额包括计时工资、计件工资、奖金、津贴和补贴、加班加点工资和其他工资。
工资总额的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全部劳动报酬为依据。各单位支付给在岗职工的劳动报酬及其他根据有关规定支付的工资,不论是计入成本的还是不计入成本的,不论是以货币形式支付的还是以实物形式支付的,均应列入工资总额的计算范围。
各单位在统计工资总额时,均应按实发数计算,但对逢节日提前预发下月的工资,仍统计在应发月的工资总额中。因补发调整工资影响当月工资总额变动较大时,应在统计报表中加以说明。
2.奖金 是指支付给职工的超额劳动报酬和增收节支的劳动报酬。包括:
(1)生产(业务)奖包括超产奖、质量奖、安全 (无事故)奖、考核各项经济指标的综合奖、提前竣工奖、外轮速遣奖、年终奖 (劳动分红)等;
(2)节约奖包括各种动力、燃料、原材料等节约奖;
(3)劳动竞赛奖包括发给劳动模范、先进个人的各种奖金和实物奖励;
(4)机关、事业单位各类人员的年终一次性奖金、机关工人的奖金、专业技术人员的一次性重奖和体育运动员的奖金;
(5)其他奖金包括从兼课酬金和业余医疗卫生服务收入提成中支付的奖金,运输系统的堵漏保收奖,学校教师的教学工作量超额酬金,从各项收入中以提成的名义发给职工的奖金等。
3.津贴 指为了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的劳动消耗和因其他特殊原因支付给职工的津贴。包括补偿职工特殊或额外劳动消耗的津贴,保健性津贴,技术性津贴,年功性津贴和直接支付给个人的伙食津贴 (火车司机和乘务员的乘务津贴、航行和空勤人员伙食津贴、水产捕捞人员伙食津贴、专业车队汽车司机行车津贴、体育运动员和教练员伙食补助费、少数民族伙食津贴、小伙食单位补贴、无食堂补贴等)、合同制职工的工资性补贴、冬季取暖津贴、上下班交通费、洗理费、书报费、工种粮补贴等。
4.补贴 指为保证职工工资水平不受物价上涨或变动影响而支付的各种补贴,如副食品价格补贴 (含肉类等价格补贴)、粮价补贴、煤价补贴、房贴、水电贴以及提高煤炭价格后部分地区实行的民用燃料和照明电价格补贴。
对于1993年机关、事业单位工资套改后,原按国家和地方规定发放的物价、福利性补贴及自行建立的津贴,扣除已纳入工资64元以外的部分也应计入“津贴和补贴”项内。
5.加班加点工资 指对法定节假日和公休假日工作的职工,及在正常工作日以外延长工作时间的职工按规定支付的加班工资和加点工资。
6.其他工资 指其他根据国家规定支付的工资。如附加工资、保留工资以及调整工资补发的上年工资等。
7.工资总额不包括的项目
(1)根据国务院发布的有关规定颁发的创造发明奖、国家星火奖、自然科学奖、科学技术进步奖、支付的合理化建议和技术改进奖以及支付给运动员的名次奖、运动水平奖、破纪录奖、教练员的培训成绩奖;
(2)有关劳动保险和职工福利方面的费用。具体有:职工死亡丧葬费及抚恤费、医疗卫生费或公费医疗费用、职工生活困难补助费、集体福利事业补贴、工会文教费、集体福利费、探亲路费等;
(3)有关离休、退休、退职人员待遇的各项支出;
(4)支付给聘用或留用的离休、退休人员的各项补贴;
(5)劳动保护的各项支出。具体有:工作服、手套等劳保用品,解毒剂、清凉饮料、以及按照1963年7月19日劳动部等七单位规定的范围对接触有毒物质、矽尘作业、放射线作业和潜水、沉箱作业、高温作业等五类工种所享受的由劳动保护费开支的保健食品待遇;
(6)稿费、讲课费及其他专门工作报酬;
(7)出差伙食补助费、误餐补助、调动工作的旅费和安家费;
(8)对自带工具、牧畜来企业工作的职工所支付的工具、牲畜等的补偿费用;
(9)实行租赁经营单位的承租人风险性补偿收入;
(10)对购买本企业股票和债券的职工所支付的股息 (包括股金分红)和利息;
(11)劳动合同制职工解除劳动合同时由企业支付的医疗补助费、生活补助费等;
(12)因录用临时工而在工资以外向提供劳动力单位支付的手续费或管理费;
(13)支付给家庭工人的加工费和按加工订货办法支付给承包单位的发包费用;
(14)支付给参加企业劳动的在校学生的补贴;
(15)计划生育独生子女补贴。
8.平均工资 是指以货币数量表示的一定时期内(通常为一年)在岗职工工资的平均水平。其计算公式如下:

平均工资
=
报告期在岗职工工资总额

报告期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平均工资是用货币表示的,它不能真实反映在岗职工的购买能力,因此我们还必须计算扣除物价变动因素后的平均实际工资。这种平均实际工资反映了在岗职工用货币工资所能实际购买到的消费品和服务的数量。计算公式为:

平均实际工资
=
报告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

报告期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9.平均实际工资指数 是指报告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数与报告期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的比率。它表明在岗职工实际工资水平提高或降低的程度。计算公式为:

平均实际工资指数
=
报告期在岗职工平均工资指数
×
100%

报告期城镇居民消费价格指数

10.工资利税(利润)率 指利税(利润)总额与工资总额之比,反映活劳动投入与产出效果的指标。计算公式为:

工资利税(利润)率
=
实现利税(利润)总额
×
100%

工资总额

11.工资增加值率 指企业每支付一元工资能够提供多少增加值。其计算公式为:

工资增加值率
=
增加值
×
100%

工资总额

12.每百元增加值工资含量 指企业在一定时期内实际支付的工资总额与所实现的增加值之间的比率。它是工资增加值率的倒数。计算公式为:

每百元增加值工资含量
=
工资总额(元)
×
100%

增加值(百元)

13.企业人工成本 指企业在生产、经营和提供劳务活动中所发生的直接和间接的人工费用总和。其范围包括:职工工资总额、社会保险费用、职工福利费用、职工住房费用、职工教育经费、劳动保护费用和其他人工成本等。
(六)保险福利费用总额 是指各单位在工资以外实际支付给职工或离退休、退职人员个人和用于集体的劳动保险福利费用总额。其计算原则应以直接支付给职工或离退休退职人员的全部保险福利费用为依据,而不论其经费来源和支付形式。
用于职工的劳动保护费用、转由民政部门开支的离、退休、退职人员的保险福利费用以及由保险福利费开支的医务人员、集体福利机构人员和六个月以上长期病伤假人员的工资均不能作为保险福利费用的统计。包括:
1.集体福利事业补贴
2.集体福利设施费
3.文体宣传费
4.医疗卫生费
5.丧葬抚恤救济费
6.生活困难补助
7.计划生育补贴
8.冬季取暖补贴
9.离退休、退职人员保险福利费用
10.离休金、退休金、退职生活费
11.交通费补贴
12.其他
(七)劳动生产率 是指劳动者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产品数量与相应的劳动消耗量之比,它是反映劳动者在生产中劳动效率高低的综合经济指标。企业可以计算以总产值或增加值表现的全员或全员中扣除其它人员劳动生产率,以及工人劳动生产率、工人实物劳动生产率。计算公式为:

全员劳动生产率
=
工业总产值(不变价)或增加值

全部在岗职工平均人数

全员中扣除其他人员的劳动生产率
=
工业总产值(不变价)或增加值

全部在岗职工(不包括其他人员)平均人数

工人劳动生产率
=
工业总产值 (不变价)或增加值

全部工人平均人数

工人实物劳动生产率
=
工主要产品实物量

生产该项产品的工人平均人数

生产该项产品工人,是指企业生产各种产品所占用的工人,包括自投料开始,到成品包装入库为止所占用的全部工人。
计算劳动生产率时,对有关问题规定如下:
(1)在调整中,经上级机关批准确定关、停、并已完全停产的企业,其待处理的人员及留守人员可以不计算劳动生产率。凡不属关、停、并企业,因种种原因发生季节性、临时性停产时,即使没实现产值,其在岗职工应计算在部门和地区在职职工平均人数中,并计算劳动生产率。
(2)企业长期出国人员(六个月以上)因未参加本企业的生产劳动,可不包括在全部在岗职工中计算劳动生产率。