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二 部 分 统 计 标 准
一、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1998年9月发布
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所有制成分的构成情况,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特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综合加工和计算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如产值、销售收入、国内生产总值等)的经济成分。
第三条 经济成分分类与代码
代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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分 类 及 构 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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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
11
12
2
21
22
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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公有经济
国有经济
集体经济
非公有经济
私有经济
港澳台经济
外商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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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四条 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或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国有经济和集体经济。
第五条 国有经济是指资产归国家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六条 集体经济是指资产归公民集体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七条 非公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或归外商、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包括私有经济、港澳台经济和外商经济。
第八条 私有经济是指资产归我国内地公民私人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九条 港澳台经济是指资产归港澳台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第十条 外商经济是指资产归外商所有的经济成分。
关于统计上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第一条 为了反映我国经济中经济成分的构成情况,有利于统计资料的整理加工,为宏观决策和管理提供依据,根据《关于统计上划分经济成分的规定》,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企业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根据企业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集体资本、个人资本、港澳台资本和外商资本确定经济成分。即实收资本中的国家资本作为国有经济成分,集体资本作为集体经济成分,个人资本作为私有经济成分,港澳台资本作为港澳台经济成分,外商资本作为外商经济成分。
在企业登记注册类型中填报为股份合作企业的,不论其资本构成如何,全部列入集体经济。
根据上述五种实收资本之间的比例,按经济成分可以对各主要经济总量指标进行划分。
第三条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经济成分的划分办法。
机关、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的经济成分,主要根据其经费来源和管理方式,以单位进行划分。具体分类参照《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
第四条 农业生产单位经济成分的推算办法
农业生产单位包括从事农、林、牧、渔业生产的单位,不包括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登记、注册的乡 (镇)办企业、农村私营企业和个体户等。农业生产单位可划分为国有经济、集体经济和私有经济等经济成分。
凡从事农、林、牧、渔业的农场,不论其经营方式如何,如果其使用的土地 (含水面)为国家所有的,一律以农场为单位列为“国有”;为集体所有的,列为“集体”。
凡主要使用属于集体所有的土地 (含水面),从事的农、林、牧、渔业生产活动,均列入“集体经济”;此外列入 “私有经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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