十、固定资产投资
(一)固定资产投资及分类
1.固定资产投资
固定资产投资是指国民经济各部门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投资活动。它是社会固定资产再生产的主要手段,通过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的经济活动,不断为国民经济扩大生产能力,采用先进技术装备,进一步调整经济结构和生产力的地区分布,增强经济实力和国防实力,并为改善人民的物质文化生活创造物质条件。这种投资活动还包括与固定资产再生产有关联的工作,如土地征购、拆迁补偿、职工培训、建设单位管理费和试车费用等等。我国现行管理体制将固定资产投资划分为基本建设、更新改造、其他固定资产投资三大部分。
(1)基本建设 是指我国固定资产扩大再生产的重要手段,是以扩大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为重要目的的新建、扩建工程及有关工作。基本建设的具体内容包括以下几个方面:
1)为了加速经济、科学技术和社会发展而平地起家的新建项目,如新建工厂、学校等。
2)为了扩大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在现有企业中增建分厂,主要生产车间、矿井、铁路干支复线等扩建项目。
3)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的项目。
4)遭受各种灾害,毁坏严重,需要重建整个单位的恢复性项目。
5)没有折旧基金或固定收入的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职工宿舍等生活福利设施的建设项目。
6)用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和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或新增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
。
(2)更新改造 是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固定资产更新和技术改造,以及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和设施等工程有关的工作。其目的是在技术进步的前提下,通过采用新技术、新工艺、新设备、新材料,努力提高产品质量、增加花色品种等,更新改造工程的主要内容包括:
1)为了挖掘国民经济各部门的潜力,提高综合经济效益,对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原有车间生产线的工艺、工程设施和技术装备进行技术改造或设备、建筑物的更新,以及相应的配套设施。
2)为了节约能源和原材料,治理
"三废"污染或综合利用原材料而对现有企业、事业单位进行的技术改造工程。
3)为了防止职业病和人身事故,对现有建筑和技术装备采取的劳动安全保护措施。
4)现有企、事业单位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和安全生产的需要而进行的迁建工程。
5)用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与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分厂等其新增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尚未达到大中型标准的项目。
(3)其他固定资产投资 是指按照国家规定不纳入基本建设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的全民所有制单位的其他固定资产投资,房地产开发投资,城镇集体固定资产投资,联营经济、外商投资经济、股份制经济、港澳台投资经济及其他经济类型的固定资产投资,农村集体5万元以上固定资产投资,城镇工矿区私人建房投资等。
2.建设项目 按照现行固定资产投资管理体制的规定,建设项目分为基本建设项目和更新改造项目。
(1)基本建设项目 简称基建项目,指经批准在一个总体设计或初步设计范围内进行建设,经济上实行统一核算,行政上为独立组织形式,实行统一管理的基本建设单位。通常以一个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作为一个基建项目。基建项目一般由设计文件规定的若干个有内在联系的单项工程组成,如钢铁项目可由炼铁、炼钢、轧钢等工程组成,纺织项目可由纺纱、织布、印染等工程组成。设计文件规定分期建设的单位,每一期工程作为一个基建项目。在这种情况下,一个企、事业单位不止一个基建项目。
(2)更新改造项目 指经批准具有独立设计文件
(或项目建议书)的更新改造工程,或更新改造计划方案中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更新改造项目是根据独立设计文件或能独立发挥效益的工程确定的,大致相当于基本建设项目中的单项工程。现行统计制度规定,更新改造统计的基层填报单位是企业、事业单位而不是更新改造项目。一个企业、事业单位可以同时有若干个更新改造项目。
固定资产投资属于实物投资的一部分,这一点区别于金融投资。固定资产投资的目的是建造和购置固定资产,它的承担物表现为机器、设备、建筑物等固定资产。而金融投资
(如股票和债券投资)则表现为金融资产的增加。
(二)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1.基本建设投资统计范围
1)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本年基本建设计划的建设项目(包括省、自治区、直辖市授权各部门安排的项目),以及虽未列入本年基本建设计划,但使用以前年度基建计划内结转投资
(包括利用基建库存设备和材料)在本年继续施工的建设项目。
2)本年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与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新建项目和新增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达到大中型标准的扩建项目,以及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
3)既未列入基本建设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的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新建、扩建、恢复项目和为改变生产力布局而进行的全厂性迁建项目,国家和省有关规定不占基本建设计划指标但属于基本建设性质的项目,以及行政、事业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和行政单位增建生活福利设施的项目。
2.更新改造投资统计范围
为进行更新改造的企、事业单位报告期施工的所有更新改造项目。具体为:
1)列入中央和地方各级本年更新改造计划的项目(包括授权企业、事业单位安排的项目)和虽未列入本年更新改造计划,但使用上年更新改造计划内结转投资在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2)本年更新改造计划内投资和基本建设计划内投资结合安排的对企业、事业单位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的项目,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分厂等,其新增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未达到大中型项目标准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迁建项目。
3)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即未列入基建计划,也未列入更新改造计划,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属于改建更新改造性质的项目,以及由于城市环境保护、安全生产需要而进行的迁建项目。
3.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统计范围
国有单位其他固定资产投资综合范围,为国有单位按规定不纳入基本建设计划和更新改造计划管理,其总投资在5万元以上的工程。
(三)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
1.调查单位的基本情况标志
(1)单位名称 基本建设统计填报实施基本建设项目单位的名称;更新改造统计填报实施更新改造项目单位的名称。单位名称必需填报全称,不要填写简称。
(2)项目名称 项目名称和单位名称不同,特别是一个单位有几个项目的要填报各项目名称,如:数控一条龙项目、“双加”工程项目、扩大出口项目等等,即填写可行性研究报告批准的项目名称。
(3)项目单位地址、邮编、电话应详细填写 基本建设是指项目建设的地点。更新改造投资的建设地址,根据实际情况填列:主体工程在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内进行建设的,填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地址;主体工程在现有企、事业之外进行建设的,填主体工程的建设地址。建设地址应填××省
(自治区、直辖市)××地 (市、州)××县
(旗)。
(4)隶属关系 是按建设单位或企业、事业、行政单位主管上级机关确定的。隶属关系分为中央和地方两大类。
1)中央单位指中共中央、人大常委会和国务院各部、委、局、总公司以及直属机构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企业、事业、行政单位。这些单位的固定资产投资计划由国务院各部门直接编制和下达,建设中所需要的主要设备以及建设中的问题都由中央有关部门安排和解决。
2)省属是由省
(自治区、直辖市)政府及业务主管部门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企事业行政单位。
3)地(市)属是由地区、自治州、盟、省辖市和直辖市辖区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企事业行政单位。
4)县属是由县、区、自治旗、县级市直接领导和管理的建设项目和企事业行政单位。
5)其他不隶属于以上各级政府及主管部门的建设项目和企事业单位,如外商投资企业和无主管部门的企业等。
(5)建设性质 分为新建、扩建、改建、单纯建造生活设施、迁建、恢复和单纯购置。基本建设项目根据整个项目情况填写;更新改造、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包括城镇集体投资)按整个企、事业单位的建设情况确定建设性质。
1)新建 一般指从无到有、“平地起家”开始建设的企业、事业和行政单位或独立工程。有的单位原有的基础很小,经过建设后其新增加的固定资产价值超过企、事业单位原有固定资产价值
(原值)三倍以上的也作新建统计。
2)扩建 指在厂内或其他地点,为扩大原有产品的生产能力(或效益)或增加新的产品生产能力,而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或主要工程)、独立的生产线、分厂以及同时进行一些更新改造工程建设的企、事业单位。行政、事业单位在原单位增建业务用房(如学校增建的教学用房、医院增建门诊部、病房)也作扩建统计。
3)改建 指现有企业、事业单位,对原有设施进行技术改造或更新
(包括相应配套的辅助性生产、生活福利设施),没有增建主要生产车间、总厂之下的分厂等,则该企、事业单位应作改建统计。现有企、事业企业为适应市场变化的需要,而改变企业的主要产品种类
(如军工企业转产民用品等),或原有产品生产作业线由于各工序
(车间)之间能力不平衡,为填平补齐充分发挥原有生产能力而增建不增加本企业主要产品设计能力的车间,也应作改建统计。
4)单纯建造生活设施 指在不扩建、改建生产性工程和业务用房的情况下,单纯建造职工住宅、托儿所、子弟学校、医务室、浴室、食堂等生活福利设施的企、事业及行政单位。
5)迁建 指为改变生产力布局或由于城市环保和生产的需要等原因而搬迁到另地建设的企、事业单位。在搬迁另地建设过程中,不论是维持原来规模还是扩大规模都按迁建统计。
6)恢复 指因自然灾害、战争等原因,使原有固定资产全部或部分报废,以后又投资恢复建设的单位。不论是按原规模恢复还是在恢复的同时进行扩建的都按恢复统计。尚未建成投产的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因自然灾害而损坏重建的,仍按原有建设性质划分。
7)单纯购置 指现有企业、事业、行政单位单纯购置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而不进行工程建设的单位。有些单位当年虽然只从事一些购置活动,但其设计中规定有建筑安装活动,应根据设计文件的内容来确定建设性质,不得作单纯购置统计。
(6)项目规模 分为基建大中型、小型、更改限上项目和其他。
1)基本建设项目 按大中小项目的标准确定,一个项目只能属于一种类型。大中型项目和小型项目,原则上应按照上级批准的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所确定的总规模或总投资划分,没有正式批准设计任务书或初步设计的,可按国家或省、自治区、直辖市年度固定资产投资计划表中所列的总规模或总投资划分。上述两条均不具备的,可以按本年计划施工工程的建设总规模或总投资划分。生产单一产品的工业项目,按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生产多种产品的工业项目,按其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划分;品种繁多,难以按生产能力划分的,按全部投资额划分。
2)更改限上项目 根据现行制度规定,能源、交通、原材料工业项目计划总投资5000万元以上,其他行业项目3000万元以上为更新改造限额以上项目。
3)其他 指除基本建设项目、更改限上项目以外的项目。
(7)建设阶段 指建设项目报告期内工程进展所处的阶段,分为筹建、本年正式施工、本年收尾、全部停缓建和单纯购置。
1)筹建 指在报告年度内永久性工程尚未正式开工,只是进行勘察设计、征地拆迁、场地平整等为建设做准备工作的项目。
2)本年正式施工 指在报告年度内正式进行建筑或安装活动的项目,包括本年新开工、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本年全部建成投产及本年和以前年度全部停缓建在本年正式恢复施工的项目。不包括以前年度已报全部建成投产、本年尚有遗留工程进行收尾的项目和已批准全部停缓建,但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进行仓库、生产福利设施工程的项目。
3)本年收尾 指以前年度已全部建成投产或交付使用,但有遗留工程尚未竣工,在报告年度内进行收尾工程的项目。
4)全部停缓建 指报告期末经批准并已收到全部停缓建通知的项目,包括报告期内有部分工程需要做到一定部位或仓库、生活福利设施工程经上级批准本年继续施工的项目。
(8)开工时间 指项目开始建设的时间,按建设项目设计文件中规定的永久性工程第一次开始施工的年月统计;如果没有设计,就以计划方案规定的永久性工程实际开始施工的年月为准。
建设项目永久性工程的开工时间一般指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开槽开始施工的时间,作为建筑物组成部分的正式打桩也作开工统计。
(9)全部建成投产时间 指建设项目按计划规定的生产能力或效益在报告期内全部建成,经验收合格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
(引进项目应按合同规定经过试生产考核达到验收标准,经双方签字确认)正式移交生产或交付使用的时间。
2.固定资产投资完成情况指标
(1)计划总投资 指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事业单位中的建设工程,按照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计划
(或按设计概算或预算)需要的总投资。没有总体设计的更新改造、其他固定资产投资和城镇集体投资单位,分别按年内施工工程的计划总投资合计数填报。单纯购置单位应填报单纯购置的计划总投资。计划总投资按以下办法确定填报:
1)有上级批准概
(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填列上级批准数;
2)无上级批准概
(预)算投资或计划总投资的,可填列上报的计划总投资数;
3)前两者都没有的,填年内施工工程计划总投资;
4)调整最初设计概算,经批准的可调整计划总投资,未经批准的不应调整计划总投资。
(2)累计完成投资 指建设项目从开始建设到报告期止累计完成的全部投资。包括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或停、缓建工程完成的投资以及拆除、报废工程的投资;但转出的“在建工程”累计投资应予以扣除,转入的“在建工程”以前年度完成的投资应当包括。其计算范围原则上应与“计划总投资”指标包括的工程内容相一致。
(3)实际需要总投资 指在累计完成投资额已超过上级批准计划总投资的情况下,建设项目按总体设计规定的内容全部建成所需的投资。没有总体设计的建设项目,填上报计划总投资或年内施工的各项工程全部建成投产计划需要的投资。用公式表示为:
实际需要总投资=累计完成投资+建完设计规定工程内容尚需投资
(4)实际完成投资额 指以货币表示的工作量指标,包括实际完成的建筑安装工程价值,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费,以及实际发生的其他费用。不包括没用到工程实体的建筑材料、工程预付款和没有进行安装的需要安装的设备等。
1)建筑工程
(建筑工作量)包括:
①各种房屋如厂房、仓库、办公室、住宅、商店、学校、医院、俱乐部、食堂、招待所等工程。包括房屋的土建工程;列入房屋工程预算内的暖气、卫生、通风、照明、煤气设备的价值及装设油饰工程;列入建筑工程预算内的各种管道
(如蒸汽、压缩空气、石油、给排水等管道)、电力、电讯电缆、导线的敷设工程。
②设备基础、支柱、操作平台、梯子、烟囱、凉水塔、水池、灰塔等建筑工程,炼焦炉、裂解炉、蒸汽炉等各种窖炉的砌筑工程及金属结构工程。
③为施工而进行的建筑场地的布置、工程地质勘探,原有建筑物和障碍物的拆除,平整土地、施工临时用水、电、汽、道路工程,以及完工后建筑场地的清理、环境绿化美化工作等。
④矿井的开凿,井巷掘进延伸,露天矿的剥离,石油、天然气钻井工程和铁路、公路、港口、桥梁等工程。
⑤水利工程,如水库、堤坝、灌溉以及河道整治等工程。
⑥防空、地下建筑等特殊工程及其他建筑工程。
2)安装工程
(安装工作量)包括:
①生产、动力、起重、运输、传动和医疗、实验等各种需要安装设备的装配和安装,与设备相连的工作台、梯子、栏杆等装设工程,附属于被安装设备的管线敷设工程,被安装设备的绝缘、防腐、保温、油漆等工作。
②为测定安装工程质量,对单个设备、系统设备进行单机试运、系统联动无负荷试运工作
(投料试运工作不包括在内)。
3)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指把工业企业生产的产品转为固定资产的购置活动,包括建设单位或企、事业单位购置或自制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新建单位及扩建单位的新建车间,按照设计或计划要求购置或自制的全部设备、工具、器具,不论是否达到固定资产标准均计入“设备、工具、器具购置”中。
4)其他费用 指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发生的,除上述几项内容以外的各种应摊入固定资产的费用。
(5)投资额的计算价格:
①建筑安装工程投资额一般按预算价格计算。实行招标的工程,按中标价格计算。凡经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双方协商同意的工程价差、量差,且经建设银行同意拨款的,应视同修改预算价格。建筑安装工程应按修改后的预算价格计算投资完成额。对于某些工程已进入施工但施工图预算尚未编出的,可根据工程进度先按设计概算或套用相同的结构、类型工程的预算综合价格计算,待预算编出后再进行调整。建设单位议价购料供应给施工单位,材料价差部分未转给施工单位的,建设单位应将这部分价差包括在建安工程投资中。
②设备、工具、器具购置投资额一律按实际价格,即支出的全部金额计算。外购设备、工具、器具除设备本身的价格外,还应包括运杂费、仓库保管费等。自制的设备、工具、器具,按实际发生的全部支出计算。利用国外资金或国家自有外汇购置的国外设备、工具、器具、材料以及支付的各种费用,按实际结算价格折合人民币计算。
③其他费用一般按财务部门实际支付的金额计算。
(6)本年底未完工程累计投资 指已经开始施工至本年底尚未建成交付使用的工程自开始建设至本年度累计完成的投资额。具体包括:①报告期以前年度开工跨入本年继续施工,到年底尚未交付使用的在建工程累计完成投资;②报告期年度内新开工,年内尚未交付使用的工程完成的投资;③年底以前
(包括本年和以前年度)已经停缓建的工程累计完成投资
(如果已作报废工程处理的,则不包括在内);④摊入未完工程的应分摊的其他费用。年末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不包括已转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价值,但尚未转入固定资产的不需要安装的设备、工具、器具的价值,则应包括在未完工程累计投资中。
(7)本年完成投资按工程用途分组
1)基本建设、其它固定资产投资
(包括城镇集体投资)的用途按单项工程确定,更新改造投资的用途按更改项目确定。在按单项工程
(或更改项目)划分用途时,应将与工程有关的设备、工具、器具的购置和其它费用也一并计入。与工程无关的单纯购置,按购置的直接用途划分。
①农林牧渔业用 指用于农业工程的固定资产投资,包括种植业、林业、牧业、渔业等
(不包括农林牧渔服务业)。
②工业、建筑业用 指用于工业
(包括采掘业、制造业、电力、煤气及水的生产的供应业)和建筑工程的固定资产投资。
③商业、运输邮电业用 指用于商业、运输邮电业工程的固定资产投资。商业包括:食品、饮料、烟草、家庭用品、能源、材料和机械电子设备等批发、零售及餐饮业。运输邮电业主要包括:铁路、公路、管道、水运、航空、交通运输业、仓储业及邮电通信业。以上为生产性用途。
④住宅 是指专供居住使用的房屋,包括职工家属宿舍、职工单身宿舍,学生宿舍等。只填自已建筑的住宅,不包括购置的商品住宅。一般为非生产性用途。
2)更新改造项目的直接用途分为增产、节能能源、其他节约、增加品种、提高产品质量、三废治理和其他。
增产 指增加工业以及农、牧、渔业产品生产能力的建设项目。
节能能源 指节约煤、电、油等燃料动力的项目,如为了压缩燃料的消耗而进行的烧油锅炉改烧煤工程、为节约用煤而进行的低效锅炉改造和余热利用等工程、为了压缩用电而进行的电加热设备改为红外线技术工程等。
其他节约 指节约钢材、木材、棉花、化工原料等各种原材料的项目和其他节约项目。
增加品种 指增加产品花色品种的项目。
提高产品质量 指提高产品质量,促进产品升级换代的项目。
三废治理 指各生产企业为减少和消除环境污染、回收物资等而治理废水、废气、废渣的项目。
3)其他 指除上述各项用途之外的更新改造项目。
(四)固定资产投资资金来源
指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在报告年度内收到的可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各种资金,包括上年末结余资金、本年拨入或借入的资金及以各种方式筹集的资金。
1.上年末结余资金 指上年资金来源中没有形成固定资产投资额而结余的资金,包括尚未用到工程上去的材料价值、未开始安装的需要安装设备价值及结存的现金和银行存款等。该指标可根据财务有关科目填列。为反映当年资金来源与当年投资完成额之间的关系,上年末结余资金不能出现负数,即不能把上年应付工程、材料款作为上年结余资金的负数来处理。
2.国家预算内资金 分为财政拨款和财政安排两部分。包括中央财政的基本建设基金
(分经营性基金和非经营性基金两部分)、专项支出(如煤代油专项等)、收回再贷、贴息资金,财政安排的挖潜改造和新产品试制支出、城建支出,商业部门简易建筑支出、不发达地区发展基金等资金中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地方财政中由国家统筹安排的资金等。
3.国内贷款 指报告期内固定资产投资单位向银行及非银行金融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种国内借款,包括银行利用自有资金及吸收的存款发放的贷款、上级主管部门拨入的国内贷款、国家专项贷款
(包括煤代油贷款、劳改煤矿专项贷款等),地方财政专项资金安排的贷款、国内储备贷款、周转贷款等。
银行贷款指向各商业银行、政策性银行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贷款指向除上述银行之外从事金融业务的机构借入的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各项贷款。非银行金融机构包括城市信用社、农村信用社、保险公司、金融信托投资公司、证券公司、财务公司、金融租赁公司、融资公司(中心)等。
4.债券 指企业
(公司)或金融机构通过发行各种债券,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由银行代理国家专业投资公司发行的重点企业债券和基本建设债券。
5.利用外资 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用于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的境外资金 (含设备、材料、技术等的折算款)。包括外商直接投资、对外借款
(外国政府贷款、国际金融组织贷款、出口信贷、外国银行商业贷款、对外发行债券和股票)及外商其他投资(包括补偿贸易和加工装配由外商提供的设备价款、国际租赁)。不包括我国自有外汇资金,如国家外汇、地方外汇、留成外汇、调剂外汇和中国银行自有资金发行的外汇贷款等。外资按报告期的外汇牌价(中间价)折成人民币计算。
外商直接投资指外国投资商在与中国企业
(政府)合资、合作或独资中以外汇现金、设备 (或实物)、技术、专利或其他方式投入的资金总量。对外借款指通过中国政府
(包括中央、各个部门、地方政府)、银行或非银行金融机构等中介机构引进,最终用于固定资产投资项目建设的外国资金
(含设备、技术、专利等折算款)。国家统借统还的外资指由我国政府出面同外国政府、团体或金融组织签订贷款协议,并负责偿还本息的国外贷款。
6.自筹资金 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由各地区、各部门及企事业单位筹集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预算外资金,包括中央各部门、各级地方和企业、事业单位的自有资金。
7.其他资金 指在报告期内收到的除以上各种资金之外其他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资金,包括社会集资、个人资金、无偿捐赠的资金及其他单位拨入的资金等。
8.应付投资款 指在报告年度内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应付未付的投资款,包括当年应付工程款、应付器材款、应付工资、应付有偿调入器材及工程款、其他应付款、应交税金、应交基建收入、应交投资包干结余、应交能源交通建设基金、应交预算调节基金及其他应交款。各项应付款指本年的实际增加数
(或发生数),而不是开始建设以来的累计数。
(五)固定资产投资成果
是指经过项目实施完成后所取得的物资产品称为投资成果。其实物量就是新增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和房屋竣工面积,投资成果的价值就是新增固定资产。
1.新增固定资产 指在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固定资产价值,包括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工程投资和达到固定资产标准的设备、工具、器具的投资及有关应摊入的费用和属于增加固定资产价值的其他建设费用。
(1)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指在报告期内按照新增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的计算条件和标准,实际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的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新增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是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活动而增加的设计能力,应以能独立发挥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的工程为对象,如一座矿井、一座转炉、一套化工装置、一条铁路专用线等;当工程建成,经有关部门验收鉴定合格,正式移交投入生产时作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统计。不包括主体工程虽已建成,但设备尚不配套或缺乏正常生产所必需的附属辅助工程,因而不具备正常生产条件的工程;生产作业线尚未建成,采取临时措施
(如厂房尚未建成,临时安装部分设备,或缺乏主体配套设备,临时利用代用设备等)进行生产,虽能生产设计规定的产品,但不能保持正常生产的工程。
①新增生产能力的计算方法 新增生产能力的数量,原则上应按设计
(计划)能力计算。设计能力指设计中规定的主体工程 (或主体设备)及相应配套的辅助工程
(或配套设备)在正常情况下能够达到的生产能力。在建设过程中需要调整设计能力时,必须经原设计管理机关批准后,才能按批准修改后的能力计算。如尚未批准,仍按原设计能力计算,并加以说明。无设计
(或计划)能力的,可根据验收时鉴定能力计算。
建成投产的工程,各生产环节的设备已经配齐,符合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条件的,应该按工程的全部设计能力计算。各生产环节的设备虽未按设计全部配套建成,但保证生产所需的主体设备、配套设备、主体工程、附属工程都已部分完成,形成生产作业线,经负荷试运转交付使用单位正式投入生产的,只计算设备配齐部分的能力。这部分建成投入生产的工程,统计新增生产能力时,需附有计算依据,并说明工程或主要设备配齐部分的情况,以及尚未建成的工程主要内容或尚缺的设备情况。
②计算新增生产能力的几项具体规定:
1)在计算新增生产能力数量时,不论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在报告期内何时建成投入生产,其新增生产能力都应按设计文件规定的全年的生产能力计算,而不应从本年建成投入生产的日期起计算,也不能按照投入生产后实际达到的产品产量或效益计算。
2)以建筑物容积、面积及长度表示的新增生产能力或效益,如房屋的建筑面积,商业、粮食部门的仓库容积,铁路、公路、电信线路,输油输气管道的长度等,一律按实际建成的数量计算,不按设计规定的容积、面积、长度的数量计算。
3)只要建成投产的工程具备
(新增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目标)上的某种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不论其是否属于工程主管部门管理,均应按规定的名称和计量单位计算该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
4)改建、扩建的项目或工程的新增生产能力,如无设计能力资料,可根据验收时鉴定的净增能力计算,即改、扩建后全部生产能力
(或可能达到的年产量)减去改、扩建前原有的实际生产能力(或年产量)后即为改建、扩建新增生产能力。
5)迁建项目一般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在迁建的同时扩大建设规模的,只计算增加的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
6)恢复项目应按恢复重建的全部能力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
7)引进项目或工程应按合同规定,在试生产期内经过考核达到验收标准,并经双方签字确认后才可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8)各类学校新增学生席位数,一般应按设计的学生席位数计算。没有设计席位的,可按教育部门规定的各类学校每个学生的定额面积,将报告期内交付使用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折算为新增学生席位数。
9)医院新增病床床位数按竣工医院设计规定的新增病床床位计算。
10)联合性企业总表统计整个企业的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分表分别按不同行业统计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
11)多种生产能力要将设计文件规定的各种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填全。
12)全部靠手工生产的工厂和矿山不计算新增生产能力。
(2)建设规模
①建设规模 指建设项目或工程设计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设计能力
(或工程效益),包括已经建成投产和尚未建成投产的工程的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建设规模应按设计任务书或计划文件中规定的全部能力或效益计算,如工业企业各主要产品的全部生产能力(设计规定有多种产品的,要将主要产品的设计能力分列),铁路、公路的总长度,学校的全部学生席位,医院的全部病床位数等等。新建项目按全部设计能力
(或工程效益)计算。改、扩建基本建设项目或企业、事业单位的建设规模,按改、扩建设计规定的全部新增加的能力 (或工程效益)计算,不包括改、扩建以前原有的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没有总体设计的企业建设规模用本年施工的全部单项工程或更新改造项目的设计能力,即以施工规模代替。
②施工规模 指在报告期内施工的单项工程
(或更新改造项目,下同)的设计能力
(或工程效益),即全部建设规模中在本期正式施工的部分。设计规定有多种产品的,要将主要产品的施工规模分列。施工规模包括报告期以前已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和报告期新开工工程的设计能力;也包括报告期内建成投入生产的或报告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单项工程设计能力。不包括在报告期以前开工并已投产的或已经停缓建的工程,以及报告期内尚未正式开工的单项工程的设计能力。例如某发电厂经批准建设四台10万千瓦发电机组,在报告期以前已建成投产一台;在报告期内施工的二台,其中一台建成投产;还有一台没有开工。则该电厂建设规模为40万千瓦,报告期的施工规模为20万千瓦。
2.房屋竣工面积和价值
(1)施工房屋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施工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包括本期新开工、上期开工跨入本期继续施工、上期已停缓建在本期复工、本期竣工和本期施工后又停缓建的房屋建筑面积。
(2)竣工房屋面积 指在报告期内房屋建筑按照设计要求已全部完工,达到住人和使用条件,经验收鉴定合格
(或达到竣工验收标准),可正式移交使用的全部房屋的建筑面积。
(3)竣工房屋价值 指在报告期内竣工房屋本身的建造价值,一般采用结算价格,包括竣工房屋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价值和跨年施工的房屋在本期以前完成的价值。未竣工而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出让单位不计算竣工价值,待接受单位继续施工并符合竣工条件后,由接受单位计算其竣工价值,包括出让单位在出让前所完成的价值。
竣工房屋价值的计算方法按房屋设计和预算规定的内容计算,包括竣工房屋本身的基础、结构、房屋、装修以及水、电、卫等附属工程的建造价值,也包括作为房屋建筑组成部分而列入房屋建筑工程预算的设备
(如电梯、通风设备等)的购置和安装费用。不包括厂房的工艺设备、工艺管线的购置和安装,工艺设备基础的建造,室外的水、暖、电、卫、道路工程、挡土墙等环境工程的费用,办公及生活用家具等的购置费用,购置土地的费用,迁移补偿费和场地平整的费用等。
竣工房屋价值不仅包括竣工房屋在报告期内完成的价值,也包括跨年度施工的房屋在本期以前完成的价值。未竣工而转让给其他单位的房屋建筑工程,出让单位不计算竣工价值,待接受单位继续施工并符合竣工条件后,由接受单位计算其竣工价值,包括出让单位在出让前所完成的价值。
竣工房屋价值一般按结构价格计算。
(4)竣工房屋单位造价 是指竣工房屋平均每平方米建筑面积的建筑价值。计算公式为:
房屋单位造价
|
=
|
报告期竣工房屋的建筑价值
|
报告期竣工房屋的建筑面积
|
该指标反映房屋建筑投资效果,通过对不同时期、不同用途、不同结构房屋的单位面积造价升降变动情况进行分析,可以为改进房屋建筑的管理,促进降低造价和编制有关计划提供参考资料。
3.新增技术经济效益
技术经济效益指通过技术改造对原有规模、手段、经济效益以及生产环境等的改善与提高,它是通过一系列统计指标来反映的。
(1)方案规定改造品种数 指更新改造文件规定的产品品种数。按设计文件
(扩初设计或可行性报告等文件)规定的数字填写。
(2)已试制品种数 指对方案规定改造的产品或增加的产品到鉴定时止已试制的品种数。按实际试制的品种数填写。
(3)已鉴定品种数 是指对已完成的更新改造措施项目中所列并已进行了鉴定的品种数。按实际鉴定品种数填写。
(4)达到国际水平产品数 是指按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会上确认的达到国际水平的产品数填写。
(5)达到国内先进水平产品数 是指更新改造措施项目竣工验收鉴定会上确认的达到国内先进水平的产品数填写。
(6)全年可增加的工业总产值、利润、税金 是指工业更新改造项目建成投产后,按设计或计划全年可增加的工业总产值、利润、税金。一般应按设计或
(计划)文件上的有关资料填报。设计文件上无此资料的,可以按项目建成投产后全年可增加产品产量,乘以产品单价
(现价)得出全年可增加的工业总产值,再分别乘以相应的产值利润率、行业税率,得出全年可增加的利润、税金指标。在原有车间生产基础上进行改造项目,要扣除由于劳动熟练程度的提高、原材料供应条件的改善、经营管理水平的提高等因素。以新品种代替老品种的项目,可用新品种全年可增加产值减去老品种年产值,计算改造后的年产值。
(7)创汇 通过技术改造,可以新增创汇产品生产能力 (或年产量)乘以单位产品出口价格
(美元)计算,只知外贸部门收购价格,不知出口价格的,可按规定的汇率折合成美元。
(8)节汇 指项目投产后,由于替代进口或减少进口同类产品节约的外汇数。可按设计文件中规定的节汇额填写。
(9)节约物耗价值 是指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设计或计划全年可节约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价值。设计文件上无此资料的,可按全年可节约的原材料、燃料、动力产品的数量乘以相应的单价计算。
(10)节约原材料 指项目建成投入使用后按设计或计划全年节约的原材料。计算单位为万吨。
(六)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效益指标
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效益,是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中投入与产出之间的比率。在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中,投入表现为在固定资产建造和购置过程中消耗的人工、建筑材料及有关的费用,购置的设备、工具、器具;产出则表现为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新增固定资产、新增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以及通过固定资产投资新增加的产值
(如国内生产总值)、利润和税金等。
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效益指标就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活动中的投入与产出之间关系及其影响因素的指标,是固定资产投资统计指标体系的重要组成部分。
固定资产投资经济效益指标按其适应的范围不同,可分为宏观经济效益指标与微观经济效益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经济效益指标
(1)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系数及固定资产投资率
①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系数 是报告期新增国内生产总值与同期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系数
|
=
|
报告期新增国内生产总值
|
同期固定资产投资额
|
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系数反映单位固定资产投资额所增加的国内生产总值的数量。由于新增国内生产总值不完全是固定资产投资形成的,因此该指标只能近似地反映固定资产投资宏观经济效果的变化趋势,在使用该指标时应考虑固定资产投资以外的因素。
②固定资产投资率 是指一定时期固定资产投资额与同期国内生产总值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投资率(%))
|
=
|
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额
|
×100%
|
报告期国内生产总值
|
固定资产投资率是国内生产总值用于固定资产投资的比例,是反映固定资产投资规模是否适当的指标。它虽不属于投资效果指标,但与上述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系数具有密切关系。
(2)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又称固定资产运用动用系数,是指一定时期新增固定资产与同期完成投资额的比率。其计算公式为: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
|
=
|
报告期新增固定资产
|
×100%
|
报告期固定资产投资额
|
固定资产交付使用率是反映固定资产动用速度,衡量建设过程中宏观投资效果的综合指标。由于新增固定资产是较长时期内形成的结果,而投资额则是当年完成的,因此,这一指标一般适宜于反映较长时期内固定资产的动用情况。
(3)建设周期 是指报告期
(年)所有正式施工项目全部建成平均需要的时间。它是从宏观角度反映建设速度的指标。建设周期的计算方法有两种:
①按建设项目计算
建设周期
|
=
|
报告期正式施工项目个数
|
报告期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个数
|
按建设项目计算建设周期的方法简便易行,但建设项目规模大小不同会对建设周期有较大的影响。
②按投资额计算
建设周期
|
=
|
报告期正式施工项目计划总投资之和
|
报告期正式施工项目完成投资之和
|
(4)生产能力建成率 是指一定时期内新增生产能力占同期施工规模的比率。它是以实物形态反映建设速度和投资效果的指标,适用于分行业、按产品种类进行分析。其计算公式为:
生产能力建成率(%))
|
=
|
报告期新增生产能力
|
×100%
|
报告期施工规模
|
(5)建设项目投产率 是建设周期的逆指标,是指一定时期内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个数与同期正式施工项目个数的比率。它是从建设项目建设速度的角度反映投资效果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建设项目投产率(%))
|
=
|
报告期全部建成投产项目个数
|
×100%
|
报告期全部正式施工项目个数
|
这一指标易受大中小型项目结构变化的影响,因此,应按不同规模分组的项目进行分别计算。
(6)房屋建筑面积竣工率 是指一定时期内房屋竣工面积与施工面积的比率。它是从房屋建筑施工速度的角度反映投资效果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房屋建筑面积竣工率(%))
|
=
|
竣工房屋建筑面积
|
×100%
|
施工房屋建筑面积
|
(7)未完工程占用率 是指年末未完工程累计完成投资额占全年实际完成投资额的比率,是从资金占用的角度反映固定资产投资效果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未完工程占用率(%))
|
=
|
年末未完工程累计完成投资额
|
×100%
|
全年实际完成投资额
|
2.固定资产投资微观经济效益指标
(1)建设工期和平均建设工期
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从正式开始施工到全部建成投入生产(或交付使用)时止所经历的全部时间。
建设工期,一般从建筑物永久性工程正式破土刨槽或基础打桩时起计算,包括建设过程中实际施工时间、建设过程中的节假日,以及由于气候或建筑材料、安装设备、图纸供应不及时等原因造成的停、窝工时间。不包括施工前期的准备时间,如进行工程地质勘探、平整场地、放线等工作的时间,以及经上级正式批准全部停缓建,后经批准又恢复建设的项目所经历的停缓建时间。
建设工期是以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建成投产年月”减去“开工年月”计算,一般以年为单位。
建设工期指标既可以投产的单个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为对象计算,也可以一个地区、一个部门或全国的投产项目为对象计算平均
建设工期。平均建设工期的计算公式为
平均建设工期
|
=
|
投产项目(或单项工程)建设工期之和
|
投产项目或单项工程个数
|
平均建设工期除受各投产项目建设工期的影响外,还受投产项目规模、结构等因素的影响。一般应按相同行业、相同建设性质、同等建设规模的项目进行计算和比较。
(2)单位生产能力投资 也称为单位生产能力工程造价。它是指投产项目或单项工程平均新增每一单位生产能力
(或工程效益)所耗用的投资。其计算公式为:
单位生产能力投资
|
=
|
投产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投资完成额
|
该项目(或单项工程)新增生产能力或工程效益
|
该指标计算时,要遵循分子分母口径一致的原则。分母是新增生产能力,一般按设计能力计算;分子一般可能有几个数字需要选择,一个是建设项目的全部投资完成额,一个是主体工程加配套工程的投资,另一个是主体工程投资等。
(3)达到设计生产能力年限 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从建成投入生产
(或交付使用)时起,到实际年产量达到设计能力时止所经历的时间。它是反映生产能力利用程度的指标。
达到设计能力年限的长短,同时受建设过程和生产过程的影响。建设过程从资源勘探、厂址选择、生产工艺的确定、设备选型与质量、施工质量、建设项目内部配套和外部协作条件等诸多因素,都会影响到达到设计能力的年限。项目投产以后,生产技术水平、设备利用状况、管理水平以及原材料供应情况等,也会影响达到设计生产能力的年限。
(4)生产能力利用率 是指建设项目建成投产以后实际产品生产能力与产品设计能力的比率,是反映建设项目(或工程)设计生产能力利用程度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生产能力利用率(%))
|
=
|
报告期实际产量
|
×100%
|
设计生产能力
|
(5)投资回收年限 是指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从建成投入生产
(或交付使用)时起,到累计实现的利税总额达到建设该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时所经历的时间。通常以年数表示。计算公式为:
投资回收年限
|
=
|
建设项目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
|
建设项目投产后平均年利税额
|
如果将固定资产折旧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回收的一部分,则投资回收年限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回收年限
|
=
|
建设项目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
|
建设项目投产后年平均利税额+年平均折旧额
|
投资回收年限的长短,受两个因素的制约,一是建设过程中的因素,如建设项目的建设性质、投资构成、施工的技术水平等;二是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投产后的盈利状况,即生产过程的因素,如工艺技术水平、经营管理水平、企业的外部协作条件等。
(6)投资回收率 也称投资利税率,是投资回收年限的逆指标,是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建成投产后年平均利税额与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的比率。计算公式为:
投资回收率(%))
|
=
|
建设项目投产后年平均利税额
|
×100%
|
建设项目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
|
如果将固定资产折旧作为固定资产投资回收的一部分,则投资回收率的计算公式为:
投资回收率(%))
|
=
|
建设项目投产后年平均利税额+年平均折旧额
|
×100%
|
建设项目全部固定资产投资额
|
上述投资回收年限和投资回收率指标是以静态形式反映投资效果的指标,没有考虑资金占用的时间价值和价格变动的因素,在使用时应加以注意。
(7)新增固定资产产值率 是指建成投产的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每百万元新增固定资产所增加的产值。它反映由投资所形成的新增固定资产的投入与工业总产值的产出之间的对比关系,是从增产的角度反映投资利用效果的指标。同行业的项目不同时期对比,单位新增固定资产的年值愈大,表明投资的利用程度愈高。其计算公式为:
新增固定资产产值率(%))
|
=
|
报告年生产的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报告年生产的工业总产值
|
×100%
|
同一工业项目或单项工程在建设中的全部新增固定资产
|
用这项指标分析投资效果时,要注意两方面的不可比因素,一是工业总产值
(工厂法计算)本身的缺陷,厂内各工序之间有重复计算,并且受转移价值大小的影响;二是由投资形成的固定资产构成比例有差异,如生产性固定资产与非生产性固定资产的比例,设备价值与建筑安装工作量的比例等,都会对新增固定资产产值率产生影响。因此,不能把不同部门、不同行业的建设项目或单项工程的新增固定资产产值率简单地进行对比。
(七)房地产业统计指标
1.本年完成投资 指从本年1月1日起至12月31日止完成的全部用于房屋建设工程和土地开发工程的投资额。
2.商品房建设投资额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单位)开发建设的供出售、出租用的商品住宅、厂房、仓库、饭店、渡假村、写字楼、办公楼等房屋
(含拆迁、回迁还建用房 )工程及其配套的服务设施所完成的投资额。
3.商品住宅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单位)建设并出售、出租给使用者,仅供居住用的房屋。
4.土地开发投资额 指房地产开发企业
(单位)进行的土地开发工程所完成的投资额,如进行场地平整、道路、给水、排水、供电、供热、通讯等工程所完成的投资额。未进行开发工程、只进行单纯的土地交易活动不作为土地开发投资统计。
5.实际销售房屋面积 指报告期内竣工的房屋面积中已正式交付给购房者或已签订
(正式)销售合同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但包括报告期或报告期以前签订了预售合同,在报告斯又竣工的商品房屋面积。
(1)外销
(租)房屋面积 指经有关部门批准,销售 (或出租)给境外企业和个人
(包括外国人、外籍华人、华侨及港澳台同胞)的商品房屋面积。
(2)销售给个人的房屋面积 指实际销售给国内私人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外销中销售给个人的部分。
6.预售房屋面积 指报告期末仍未竣工交付使用,但已签订预售合同正在建设的商品房屋面积。报告期预售又在报告期转正式或协议销售的商品房屋面积应列入实际销售面积,同时统计销售收入。
7.空置房屋面积 指报告期末已竣工的可供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中尚未销售或出租的商品房屋建筑面积。包括以前年度竣工和本期竣工的房屋面积,不包括报告期已竣工的拆迁还建、统建代建、公共配套建筑、房地产公司自用及周转房等不可销售或出租的房屋面积。
8.出租房屋面积 指在报告期末房地产开发企业
(单位)出租的商品房屋的全部面积。
出租给个人指实际出租给国内私人的商品房屋面积,不包括外租部分。
9.商品房屋实际销售额 指报告期内出售房屋的总收入
(即双方签署的正式买卖合同中所确定的合同总价)。该指标与实际销售面积同口径,包括正式交付的商品房屋在建设前期预收的定金、预收的款项及结算尾款和拖欠款。不包括未交付的商品房所预收的款项。收取的外汇按当时外汇调节市场价折合人民币计算。如果商品房是跨年完成的,应包括以前年度所收的定金及预收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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