二、工业生产
(一)工业产品产量
工业产品产量是指工业企业 (单位)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并符合产品质量要求的实物数量。它是以实物单位计算的产品产量。实物单位是指符合产品自然性能和外部特征的计算单位,如:滚动轴承以“套”表示,轴承锻件、车加工件以“件”表示,钢球、滚子(滚针)以“粒”、“支”表示,保持架以“组”表示,密封圈(盖)以“件”表示,仪器、仪表、机床以“台”表示,汽车以“辆”表示等。有些产品用一种实物单位不能充分表明其产量时,可同时采用两种或两种以上的复合实物单位表示,如:交流电动机以“台/千瓦”表示,工业锅炉以“台/蒸吨”表示等。工业产品实物量是最直接最基本的工业生产指标,也是企业进行一系列统计核算的基础。
1.工业产品产量包括的范围
(1)工业企业 (单位)各车间(主要车间、辅助车间、附属品车间及副产品车间)用自备原材料生产的全部产品产量,不论是要销售的商品,还是本企业的自用量,均应统计生产量。
(2)经正式鉴定合格的新产品、生产设备,未正式投入生产以前试生产的合格品,以及基本建设附产的合格品,都应包括在产品产量中。
(3)在我国国土范围内的中外合资经营企业、中外合作经营企业、外资企业生产的产品,其产品产量全部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4)用进口原材料或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无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产量均应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5)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及用进口组装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以及外商来料、来件加工装配的产品,不管是在国内销售,还是外商经销,产量均统计在国内同种产品产量中。
(6)非工业企业与工业企业之间的委托加工,即订货者来料加工,产量一律由加工企业统计。
2.工业产品产量不应包括的范围
(1)在生产工业产品的同时,产生的下脚余料和废料,如钢材的切头、切尾。机械加工的切屑等,一般作下脚料出售,不应统计为产品产量。
(2)投入生产过程中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炼,再供本企业生产自用的,如机械工业回收的润滑油等不应计算产品产量。
(3)企业从外购进的工业品,未经本企业任何加工的,一般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计算。
(4)企业外购的产品未经主要生产工序加工,不改变来料的外形与性能,只进行简单加工作业的,如铜杆拉细、钢材进行热处理和酸洗等不得作为本企业的产品产量计算。
(5)为检验产品质量,用作破坏性试验的本厂产品,不应计算产品产量。
(6)由委托工业企业提供原料,并负责产品检验和销售,而受托企业只进行加工,并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产品产量由委托企业统计,受托企业不统计。
3.工业产品产量统计应遵循的原则
(1)工业产品产量是工业企业进行工业生产活动的直接有效成果,其核算必须遵循工厂法,企业内部不得重复计算。
(2)一切产品必须符合规定的质量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方可统计产量。工业产品的质量标准一律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执行。没有国家标准或部颁标准的产品应按企业主管机关规定的标准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执行。各地区、各企业不得擅自更改标准或降低标准。废品、次品、等外品和没有按规定要求完工及未经检验合格的产品,未达到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产品,均不能计算在产品产量内。
(3)工业产品产量是指企业生产的随时可提供给社会需要的最终产品。因此,只有经过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的产品才能计算其产量。规定要求包装的产品和配套的产品,必须包装好并配套齐全后,才能计算产品产量。
(4)工业产品反映的是一定时期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凡本期生产的产品,均应计算在报告期产量内。报告期产品产量应以报告期截止最后一天为止。至于报告期最后一天以哪一个班作为截止计算产量的班次,则由企业主管部门规定,并应与销售、检验、财务等部门的核算的结算时间一致。结算时间一经确定,必须严格执行,不得随意更改。
(5)坚持准确的计量原则。准确计量是计算产品产量的重要一环。企业应配备必要的计量设备、器具,对产量进行实际计量,不得随意估算。对确有困难不得不推算时,一定要按照主管部门规定的推算方法计算,使之尽量接近实际。
(6)必须严格按照《工业产品目录》规定的产品分类、产品名称、排列顺序、包括范围、计量单位填报。
①凡是列入目录内的产品,不论是本企业生产的主要产品,还是次要产品;成批生产的,还是少量生产的;本系统归口产品,还是非归口产品,均应填报。
②凡目录中列示按类别分组的产品,应分别列出产品产量总数和品种细分类类数,不能只填总数,漏填细分类数;也不能只填细数而不填总数。如果企业没有目录中的品种细类,而有未列入目录中的其他品种细类,虽可不另列,但产品产量总数中应包括其产量数。
③凡目录中未注明是商品量的,一律统计生产量;凡只要求填列产品商品量的,一律按目录中规定统计商品量。
④凡目录中规定的产品计量单位与本企业惯用计量单位不一致的,要按规定的计量单位填报。
⑤《机械工业产品目录》规定了机械工业产品统一的产品代码、产品排列顺序、产品统计范围、产品分组层次、产品计量单位等,各填报单位要严格按规定填报,不得任意削减或改动。
4.产品商品量
产品商品量是指报告期生产的并已销售或可供销售的成品和半成品产量,包括供本企业非工业生产部门 (如生活福利部门等)使用的产品,以及由基本建设费用和专用基金开支的工程项目所使用的产品。
5.主要产品产量
主要产品产量是指对国民经济和人民生活具有重要意义的产品。凡《机械工业产品目录》中所列示的产品,不论企业生产多少,在企业生产中的地位如何,都应作为主要产品产量统计。产品目录中未列示的产品,企业可按占企业工业总产值比重较大的产品或代表企业生产方向的主导产品作为企业主要产品产量统计。
轴承工业企业主要产品产量系指滚动轴承和轴承锻件、车加工件、滚动体(钢球、滚子)、轴承保持架、密封圈(盖)、轴承专用仪器、仪表、设备等。
6.国家重点项目产品
国家重点项目产品是指列入国家长期发展计划或国家某一专项工程项目、任务所需的产品。
7.新产品产量
新产品是指采用新技术原理,新设计构思研制、生产的全新产品或在结构、材质、工艺等某一方面比老产品有明显改进,从而显著提高了产品性能或扩大了使用功能的产品。新产品包括在全国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国家级新产品和省、自治区、直辖市、部门、地区、企业范围内第一次研制、生产的不同级的新产品。新产品的统计范围,除特殊规定外,原则上按三年为一个统计周期,凡在三年期间投产的新产品,都属于报告期的新产品。
新产品产量是指经上级主管部门鉴定合格并批准正式投产或试生产的新产品在报告期内生产的全部产量。超过三年统计周期的新产品不再保留新产品的称号,因而不再统计新产品产量。
8.关于调整产品产量统计数字的规定
(1)本年月度、季度已上报的产品产量,如发现数字不实 (多报或漏报等),应于发现当月在“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调整,并加以说明。
(2)去年生产的产品,本年发现统计数字不实,在年报报出一个月内应予以更正,如年报报出时间超过一个月才发现,一般不作更正。
(3)企业出厂的产品,如因本企业的责任而发生退货时,应分清情况处理。凡可修复的产品,修复后不得重复计算产量;凡不能修复的产品,应在报告期本年本月止累计数中扣除,并加以说明。跨年度的退货,调整办法同上。
(4)由于自然灾害、自然损耗等属于非企业原因而造成的产品损失,均不必调整已报的统计数字,但应加以说明。
(二)工业产品品种
产品品种数
产品品种数是指产品的经济用途基本相同,而工作原理、性能特点、使用范围、结构型式和主要参数不同的产品种数。机械工业产品种类分为大类、小类、系列、品种、规格五个等级。统计产品品种数时,一般应以其中的品种级作为划分标准,但有时也可以以其中的小类、系列或规格作为计算品种数的依据。
轴承工业企业产品品种数以规格(型号)作为计算品种数的依据。
常用的产品品种数指标有以下两个:
(1)企业生产品种数
企业生产品种数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已经生产和正在生产的产品品种数。不包括试制的产品品种数。生产品种的扩大,是企业生产技术水平提高的标志。
(2)完成计划产量的品种数
完成计划产量的品种数是指在报告期已经完成的该品种计划产量的品种数。它是考核企业品种计划完成情况的依据。各级主管部门在统计本地区、本部门产品品种数时,应将企业间重复品种剔除,不能简单地将各企业的品种加总。
(三)工业总产值
1.工业总产值的定义
工业总产值是以货币形成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总价值量。
2.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原则
计算工业总产值应遵循以下三条基本原则:
(1)工业生产的原则
工业总产值是工业企业生产的全部工业产品和工业性劳务的总价值量,是将成千上万种具有不同使用价值的工业产品和工业性劳务进行同度量的尺度。因此,凡是企业在报告期生产的经检验合格的工业产品,不管是否在报告期销售,以及进行的工业性劳务,均应包括在内。反之,凡不是本企业生产的产品,均不能计入本企业的工业总产值中。
(2)最终产品的原则
工业总产值是企业生产的工业最终产品或工业性劳务的总价值量。因此,凡是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生产的经检验合格,不需再进行任何加工的最终产品。如果企业有中间产品(半成品)对外销售,那么对外销售的中间产品也应视为企业的最终产品,而计入工业总产值中。
(3)工厂法原则
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是以工业企业作为基本计算 (核算)单位,允许同一产品价值在企业与企业之间的重复计算;不允许同一产品价值在企业内部之间的重复计算,即不能将企业中各个生产环节、各个车间生产的产品价值简单相加,而是以企业的最终产品计算产值。
3.工业总产值包括的内容及计算方法
工业总产值包括报告期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在制品半成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三部分。
(1)成品价值
成品价值是指企业生产,并在报告期内不再进行加工,经检验、包装入库的己经销售和准备销售的全部工业成品(半成品)价值合计,包括企业生产的自制设备及提供给本企业在建工程、其他非工业部门和生活福利部门等单位使用的成品价值。成品价值按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的产量乘以本期不含增值税 (销项税额)的产品实际销售平均单价计算;会计核算中按成本价格转帐的自制设备和自产自用的成品,按成本价格计算生产成品价值。生产成品价值中,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
对外加工费收入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承接的工业品加工 (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和对外工业修理品修理作业所取得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加工费收入按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可根据会计“产品销售收入”科目的有关资料取得。
对于本企业对内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的劳务收入,如果企业会计核算基础比较好,能取得这部分资料,而且这部分价值所占比重较大,应包括在对外加工费收入中。
对于以对外加工生产为主,对外加工费收入所占比重较大的企业,如果对外加工费收入出现跨年度支付的情况,为保证工业总产值生产口径计算的准确性,应将对外加工费收入按实际情况调整,以本年应收取的对外加工费收入记入工业总产值。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是指按照新的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应该计入工业总产值中的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的价值。根据改革后的工业总产值的计算方法,该指标的填报原则是:如果企业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计算半成品、在制品的成本,则总产值中必须包括这部分价值;如果会计产品成本核算中不计算半成品、在制品的成本,则总产值中不包括这部分价值。从而使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中的中间物质消耗价值口径一致,便于同口径准确计算 “生产法”工业增加值。
当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价值减去期初价值后的余额为负值时,企业在填报报表时,应按实际的负值填报,不能填零。
4.工业总产值计算价格
(1)不变价格
不变价格,又称固定价格,是指在计算不同时期的总产值时,采用同一时期或同一时点的工业产品出厂价格。采用不变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值,主要是用以消除各个不同时期价格变动的影响,以保证前后时期之间、各地区之间计算工业总产值资料及工业发展速度时的可比性。
建国以来,我国已编制过五次工业产品的不变价格:1952年不变价格、1957年不变价格、1970年不变价格、1980年不变价格、1990年不变价格。目前采用的是1990年不变价格。
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的编制和使用管理办法:
①属于全国性的重要工业产品,由国务院有关部门按照产品归口管理分工,编制全国通用的工业品不变价格,经国家统计局审核后,在全国范围内执行。各企业必须严格遵照执行,不得自行修改。
② 国务院有关部门没有规定不变价格的工业产品,由企业申报该产品的不变价格,经上级主管机关或地方统计部门批准,作为地方补充工业产品不变价格,经确定后亦不得随意修改。
③新产品不变价格,可参照同类产品折算。凡未正式投产的新产品,可采用计划价格或合同价格,待正式成批投入生产后,企业(或上级主管机关)可参照下列公式编制新产品的正式不变价格,经上级主管机关或同级统计部门同意后,在本企业或本部门使用。
新产品的
不变价格
|
=
|
新产品的
现行价格
|
×
|
几种同类产品按不变价格计算的产品价值
|
同上几种同类产品按现行价格计算的产品价值
|
④不同时期的不变价格的换算。现行制度规定,不变价格交替年要分别用新、旧两种不变价格计算总产值,按其比例关系确定不变价格的换算系数。例如:1990年年报按1990年、1980年两个时期的不变价格计算出两个工业总产值,两者之间有一个比例 (亦称换算系数),按这一比例就可将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1989年总产值换算成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工业总产值。其计算公式如下:
不变价格换算系数
|
=
|
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1990年工业总产值
|
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的1990年工业总产值
|
1989年工业总产值
(按1990年不变价格计算)
|
=
|
1989年工业总产值
(按1980年不变价格计算)
|
×
|
不变价格换算系数
|
同理,用不变价格换算系数办法可以对不同时期的不变价格进行换算。
(2)现行价格
现行价格是指计算工业总产值时,采用的报告期内的产品的实际销售价格。报告期的产品销售价格前后有变动,或同一种产品在同一时期有几种销售价格时,应分别按不同价格计算总产值,如生产完成时还不能确定按哪一种价格销售,可按报告期实际平均销售价格计算。其计算公式为:
报告期某产品实际平均销售单价
|
=
|
报告期某产品实际销售总金额
|
|
产品实际销售价格是指产品销售时的实际出厂价格 (不含销项税额)。工业总产值中有些项目,如自制设备、对本企业设备的大修理、提供本企业基本建设和生活服务部门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等,如没有出厂价格,可把实际成本作为现行价格。
5.工业总产值 (现行价格、新规定)与工业总产值 (现行价格、原规定)的区别
工业总产值 (现行价格、新规定)是指第三次全国工业普查后对现行价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原则较普查以前作了改革,为了进行区别,故改革以后的现行价工业总产值用“新规定”,改革以前的现行价工业总产值用“原规定”。
工业总产值 (现行价格、新规定)与工业总产值 (现行价格、原规定)的区别在于:
(1)计算价格含税不同
新规定按不含增值税 (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原规定按含增值税 (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
(2)全价与加工费的计算原则不同
新规定中,凡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不论其生产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全价计算总产值,凡来料加工一律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原规定对此则有一些特殊规定,某些加工,允许按全价计算总产值,某些自备原材料生产的产品,只允许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的计算原则不同
新规定要求,如会计在产品成本核算时计算了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的,计算工业总产值时亦应包括这部分价值。反之,则不包括。原规定则区分生产周期是否在六个月以上,凡生产周期在六个月以上的,工业总产值则包括这部分价值。否则,则不包括。
6.工业总产值 (1990年不变价格、新规定)与工业总产值(1990年不变价格、原规定)的区别
工业总产值 (1990年不变价格、新规定)是根据修订后的计算原则,计算1990年不变价格工业总产值的。其与原计算原则的区别在于:
(1)对外加工费收入中,按现价计算加工费的,其计算价格中含税不同
新规定要求按不含增值税 (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现价对外加工费收入;原规定按含增值税 (销项税额)的价格计算对外加工费收入。
(2)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的计算原则不同
新规定要求计算这部分总产值时,与会计成本核算口径一致,即成本核算如包括这部分价值,则总产值应包括。反之,则不包括。原规定则区分生产周期是否在六个月以上,凡生产周期六个月以上,工业总产值则包括这部分价值,否则,则不包括。
7.工业总产值计算中的几项具体规定
(1)关于包装器材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一次性使用的包装器材,其价值已包括在被包装的产品价值中,不再单独计算总产值。多次使用的包装器材,应与被包装的产品分别计算总产值;如果是自制的,于完成生产当期计算总产值,以后不再计算;如果是购入的包装器材,一律不计算总产值。
(2)关于贵金属材料加工、改制计算产值的规定
凡是用已成材的贵金属材料 (指稀有金属和有色金属材料)进行再加工和改制 (由粗到细、由大到小、由厚到薄、由长到短、由宽到窄等)、修复,一律只计算加工价值,不能再计算原材料价值。另外,贵金属的破碎、磨粉亦只计算加工价值。
(3)关于发外加工产品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由发包企业提供原材料、设计图纸,并负责产品组装为成品、检验、销售,承包企业在财务上以加工费作为结算形式的,承包企业按加工费计算总产值,发包企业按全价计算总产值。
(4)关于综合利用产品的计算规定
企业利用“三废”(废液、废气、废渣)生产的成品,包括销售的或准备销售的应计算总产值。而留作生产自用的,不应计算总产值。投入生产过程的原材料没有完全消耗掉,而加以回收、提炼和利用的,如回收的润滑油等,一律不计算工业总产值。
(5)关于用外商来料加工生产、装配产品的企业计算工业总产值的规定
用外商 (包括港、澳、台工商业者)来料加工生产装配产品,企业财务核算以加工费进行结算,产品交由外商经销,其产品加工无论繁简程度如何,一律按加工费(包括企业自备的在加工过程中耗用的原材料或零配件的价值)计算工业总产值。
(6)用进口原材料、散装零件 (简称CKD)、组装件 (简称SKD)(包括外贸进口、商业进口、地方外汇进口、企业外汇进口等)进行加工、装配生产的产品,其总产值的计算规定
①用进口原材料、关键零件生产的产品,不论在国内或国外销售,其产量统计在国内同类产品产量中,产值均按全价计算统计。
②用进口整套散装零件加工、装配的产品,只按加工费计算产值,即不包括进口整套散装零件的价值。为了鼓励企业走引进技术的路,加速产品国产化的进程,国家规定凡国产零件自配水平达到30%及以上的,即可按全价计算总产值。
产品国产零件自配率的计算公式为:
产品国产零件自配率(%)
|
=
|
国内购进零件价值+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
|
国外购进零件价值+国内购进零件价值+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
|
国内购进零件价值以购进价计算;装配厂自配零件价值以同类零件出厂价计算;国外购进零件价值 (指合同成交价,包括进口关税及费用)按中国人民银行公布的人民币外汇买卖中间价折算为人民币计算。
③用进口组装件进行加工装配的产品,产值按加工费计算。
(7)中外合资经营企业、外资经营企业生产的产品,产值按非外资企业的规定计算。
(8)关于单机和机组成套设备计算总产值的规定。
关于单机计算产值问题,企业按照设计要求或订货合同的规定,将所有主机、辅机、备品、备件、零件以及单机配套范围内的附属品等配齐 (不论本厂生产或外厂协作),经检验合格、包装(订货合同规定不需要包装的产品除外),并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计算总产值。
关于机组、成套设备计算产值问题,机组产品应根据计划或主管机关的规定,在完成机组后,将备品、备件、附件等配齐,经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后,方可按机组全价计算总产值;成套设备应根据计划或主管机关的制定的产品成套范围或订货合同规定的产品成套范围,统计成套设备产值。某些成套设备因包括的单项产品较多,生产协作面广,生产周期较长,订货合同规定分项交货,分项结算,在计算总产值时,只包括本企业生产的部分及需要本企业进行加工装配的外协件,不包括其他企业生产的、不需要本企业组装 (或总装)的产品的价值。
8.新产品产值:是指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生产的新产品产量。
(四)工业增加值
1.工业增加值的定义及计算工业增加值的意义
工业增加值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是工业企业全部生产活动的总成果扣除了在生产过程中消耗或转移的物质产品和劳务价值后的余额;是工业企业生产过程中新增加的价值。
增加值是国民经济核算的一项基础指标。各部门增加值之和即是国内生产总值,它反映的是一个国家 (地区)在一定时期内所生产的和提供的全部最终产品和服务的市场价值的总和,同时也反映了生产单位或部门对国内生产总值的贡献。因此,建立增加值统计,将为计算国内生产总值提供可靠依据,是建立资金流量的基础。工业企业建立增加值统计,可以反映工业企业的投入、产出和经济效益情况,为改善工业企业生产经营提供依据,并促进工业企业会计和统计核算的协调。
2.工业增加值的计算原则
从工业增加值的概念出发,计算工业增加值应遵循以下三条原则:
(1)本期生产的原则
工业增加值的核算必须是工业企业报告期内的工业生产成果。只有进入了工业企业报告期内的工业生产过程,通过工业生产活动所创造的产品和劳务才能进行工业增加的核算,非报告期内生产的工业产品,即使在报告期内出售,也不能作为本期的工业生产成果;反之,只要是报告期内生产的产品,不论是否出售,均应计入报告期生产成果。
(2)最终成果的原则
工业企业生产活动的最终成果,从产品形态上看,体现在本期生产出的、已出售、可供出售和自产自用的产品和劳务上,不包括用于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和劳务;从价值形态上看,产品生产的过程也是价值转移的过程,生产过程中所耗用的产品(中间投入)价值随同生产过程转移到新产品的价值之中。为了避免产品价值的重复计算,必须在工业总产值的基础上扣除中间投入的转移价值。因此,要保持工业总产值与工业中间投入的计算价格、指标口径范围的一致性,避免工业增加值计算结果出现偏差。
(3)市场价格的原则
目前,我国计算工业增加值所使用的计算价格是生产者的价格,即按生产者价格估算出的产出额减去按购买者价格估算的中间消耗额。
生产者价格对工业品来说,就是出厂价格,其中包括产品销售或使用时所支付的产品税或应得到的补贴,但不包括发票单列的增值税和单独开发票的运输费用和商业费用。
购买者价格是购买者在购买单位货物或服务所支付的价值,其中包括按指定的时间和地点提取货物所发生的运输和商业费用,不包括可扣除的增值税。
生产者价格和购买者价格都是市场上买卖双方认定的成交价格,即市场价格。为了保持工业增加值计算口径的一致性,工业总产值和工业中间投入一律按市场价格计算。工业总产值按生产者价格计算,工业中间投入按购买者价格计算。
3.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
工业增加值的计算方法有两种,即生产法和收入法 (又称要素分配法)。
(1)生产法
生产法是指从工业生产过程中的产品和劳务价值形成的角度入手,剔除生产环节中投入的中间产品价值,从而得到新增价值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出一工业中间投入
在工业增加值的实际计算中,工业总产出是直接用工业总产值(现行价格、新规定)代替的。这一指标的计算价格与工业中间投入的计算价格一律与新税制的规定相一致,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但是,增值税是企业所创造的新增价值的一部分,属于增加值范畴,为了确保工业增加值要素的完整,在计算工业增加值时,应将本期应交增值税计入工业增加值中。由此,按生产法计算的工业增加值的实际计算公式应为:
工业增加值=工业总产值(现行价、新规定)-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
①工业总产值 (现行价格、新规定)
包括本期生产的成品价值、对外加工费收入和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价值。
②工业中间投入
1)工业中间投入的定义
工业中间投入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用于工业生产活动而一次性消耗的外购原材料、燃料、动力及其他实物产品和对外支付的服务费用。服务费用包括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工业、农业、批发零售贸易业、建筑业、运输邮电业)的服务费用和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保险、金融、文化教育、科学研究、医疗卫生、行政管理等)的服务费用。
2)工业中间投入的确定须遵循的原则:
一是必须是从外部购入的,并已计入工业总产值的产品和服务价值,不包括生产过程中回收的废料以及自制品的价值;
二是必须是本期投入生产,并一次性消耗的产品和服务价值, 不包括固定资产转移价值;
三是工业中间投入的计算口径必须与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口径相 一致,即计入工业中间投入的产品和服务的价值必须是已经计入了 工业总产值中的价值。
3)工业中间投入的分类
A.工业中间投入按企业支付的对象可分为中间物质投入和中间劳务投入两部分。
a.中间物质投入: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过程中外购的各种物质产品的价值和支付给物质生产部门的劳务费用,包括外购的并在本期消耗的原材料、燃料、动力及向外单位支付的运输费、邮电费、加工费、修理费、仓储费等。
b.中间劳务投入:是指工业企业在生产经营管理中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各种服务费用,这些费用构成非物质生产部门收入的一部分,包括利息支出、广告费、保险费、职工教育费、差旅费等。
B.工业中间投入按照具体内容,分为直接材料、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销售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和利息支出五大类。
a.直接材料:包括企业生产经营过程中实际消耗的原材料、辅助材料、备品配件、外购半成品、燃料、动力、包装物以及其他直接材料。资料可直接取自会计产品成本核算的“直接材料”科目。如企业未按“直接材料、直接人工、制造费用”设置成本核算科目,则可从会计“生产成本”科目的供方发生额中,将属于直接材料消耗的项目汇总取得。
b.制造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包括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取暖费、水电费、办公费、运输费、试验检验费、劳动保护费、租赁费、差旅费、保险费等。可从会计“制造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也可用“制造费用合计”减去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的办法,倒算出中间投入价值。
c.管理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包括办公费、运输费、修理费、物料消耗、递延费用摊销、低值易耗品摊销、绿化费、技术转让费、无形资产摊销、土地损失补偿费、排污费、工会经费、财产保险费、职工教育经费等。可从会计“管理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也可用“管理费用合计”减去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效益工资 (指工效挂勾企业按规定提取的新增效益工资)、职工福利费、劳动保险费、财产保险费、待业保险费、折旧费、税金 (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土地使用税、印花税)、矿产资源补偿费以及上交给国家和地方的各种规定费用的办法倒算取得。
d.销售费用中的中间投入:包括运输费、包装费、办公费、修理费、物料消耗、低值易耗品摊销、租赁费、展览费、保险费、广告费、差旅费等。可从会计“产品销售费用”科目中查找计算,也可用“产品销售费用合计”减去属于工业增加值的项目,即工资、职工福利费、折旧费的办法倒算取得。
e.利息支出:是指企业生产经营期间发生的利息净支出 (减利收入)。可根据会计“财务费用”科目的发生额分析计算。
4)工业中间投入的具体计算方法
a.正算法:即将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中属于中间消耗的部分分别相加 (中间物质消耗按不含增值税的价格计算),再加上直接材料和利息得出工业中间投入总和。
b.倒算法:即分别用制造费用、管理费用、销售费用合计减去该三项费用中属于增加值的项目,如工资、福利费等,倒算出三项费用中的中间消耗,再加上直接材料和利息支出,得出工业中间投入总和。在实际操作过程中,采用倒算法计算比较简便易行。
③本期应交增值税
本期应交增值税是指工业企业在报告期内应缴纳的增值税额。其计算公式为:
本年应
交增值税
|
=
|
销项
税额
|
+
|
出口
退税
|
+
|
进项税额
转出数
|
-
|
进项
税额
|
-
|
减免
税款
|
-
|
出口抵减内销
产品应纳税额
|
+
|
年初未
抵扣数
|
-
|
年末未
抵扣数
|
1)销项税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销售货物或提供应税劳务应收取的增值税额。
2)出口退税:反映企业适用零税率的货物,向海关办理报关出口手续后,凭出口报关单等有关凭证,向税务机关申报办理出口退税而收到退回的税款。
3)进项税额转出数:反映企业购进货物、在制品、产成品等发生非正常损失以及其他原因而不应从销项税额中抵扣,按规定必须转出的进项税额。
4)进项税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购入货物或接受应税劳务而支付的、准予从销项税额中抵扣的增值税额。
5)减免税款:反映企业在报告期按国家规定直接减免的增值税。
6)出口抵减内销产品应纳税额:反映企业报告期内按国家规定的退税率计算的出口货物的进项税额抵减内销产品的应纳税额。
7)年初 (末)未抵扣数:是指当进项税额大于销项税额时,才会出现未抵扣数,年初 (末)未抵扣数必须小于等于零。
上述增值税计算公式中的项目均可以从会计的“应上交应弥补款项表"中的有关项目取得。
小规模纳税企业,不分列销项税额和进项税额,其本期应交增值税直接以销售额乘以征收税率(6%)计算。
有出口退税的企业,如果出口退税出现跨年度的情况,在计算出口退税时,应加以调整,按本年应得出口退税计算,调整后应交增值税的计算公式为:
本年
应交
增值税
|
=
|
本年
销项
税额
|
×
|
现 价
总产值
|
+
|
出口
退税
|
+
|
进项
税额
转出
数
|
-
|
本年
进项
税额
|
×
|
原 材 料
消费总值
|
-
|
减免
税款
|
-
|
出品抵减
内销产品
应纳税额
|
+
|
年初
未抵
扣数
|
+
|
年末
未抵
扣数
|
产品销
售收入
|
原 材 料
购进总值
|
当企业的应交增值税出现负数时,在计算工业增加值时,应作为“0”处理。
机械工业企业增加值生产法计算表参见附表一、二。
附表一 机械工业企业增加值生产法计算表 (倒算法)
年 月
费 用 项 目
|
代 码
|
本月实际
(千元)
|
本月止累计
(千元)
|
一、现价工业总产值(新规定)
1.成品生产价值
2.对外加工费收入
3.自制半成品、在制品期末期初差额
三、工业产品制造成本
1.直接材料
2.直接工资、福利费
3.制造费用总计
(1)工资
(2)职工福利费
(3)固定资产折旧
(4)其它支付职工个人的项目
(5)制造费用中间投入(08-09-10-11-12)
五、销售费用总计
1.工资
2.职工福利费用
3.固定资产折旧
4.其它支付职工个人的项目
5.销售费用中间投入(14-15-16-17-18)
七、管理费用总计
1.工资
2.职工福利
3.职工劳动、待业保险费
4.固定资产折旧
5.房产税
6.车船使用税
7.印花税
8.土地税
9.其它支付职工个人的项目
10.管理费用中间投入
(20-21-22-23-24-25-26-27-28-29)
九、财务费用中间投入(32+33)
1.利息净支出
2.手续费
十一、工业中间投入(06+13+19+30+31)
十三、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
十五、应交增值税(37+38+39-40)
1.销项税额
2.出口退税
3.进项税额转出
4.进项税额
十七、生产补贴
十九、工业增加值(01-34+36)
1.劳动者报酬
(07+09+10+12+15+16+18+21+22+23+29)
2.固定资产折旧(11+17+24)
3.生产税净额(25+26+27+28+35+36)
4.营业盈余
|
01
02
03
04
05
06
07
08
0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
|
|
附表二 机械工业企业工业增加值生产法计算表(正算法)
年 月
费 用 项 目
|
代 码
|
本月实际
(千元)
|
本月止累计
(千元)
|
一、工业总产值
二、工业中间投入(3+12+26+34+42±45)
1.直接材料(4+5+6+7+8+9+10+11)
①原材料
②辅助材料
③备品备件
④外购半成品}
⑤外购燃料
⑥外购动力
⑦包装物
⑧其他
2.制造费用中间投入(13+14+15+16+17
+18+19+20+21+22+23+24+25)
①修理费
②机物料消耗
③低值易耗品
④取暖费
⑤水电费
⑥办公费
⑦运输费
⑧试验检验费
⑨劳动保护费
⑩租赁费
⑾差旅费(不含融资)}
⑿保险费
⒀其他
3.销售费用中间投入(27+28+29+30+31+32+33)
①运输和包装费
②办公和修理费
③机物料消耗和低值易耗品摊销
④租赁、展览费
⑤保险、广告费
⑥差旅费
⑦其他
4.管理费用中间投入
(35+36+37+38+39+40+41)
①办公费和运输费
②修理费和物料消耗
③低值易耗品摊销
④技术转让费
⑤土地损失补尝费
⑥工会经费和职工教育经费
⑦其他
5.财务费用中间投入(43+44)
①利息净支出
②手续费
6.需要调整的项目
三、工业增加值(1-2±45+50)
四、应交增值税(51+52+54-53-55-56)
1.销项税额
2.出口退税
3.进项税额
4.进项税额转出
5.减免税额
6.出口抵减内销商品
|
1
2
3
4
5
6
7
8
9
10
11
12
13
14
15
16
17
18
19
20
21
22
23
24
25
26
27
28
29
30
31
32
33
34
35
36
37
38
39
40
41
42
43
44
45
46
50
51
52
53
54
55
56
|
|
|
(2)收入法 (分配法)
收入法 (分配法)是指从工业生产过程中创造的原始收入初次分配的角度,对工业生产活动最终成果进行核算的一种方法。其计算公式:
工业增加值=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生产税净额+营业盈余
①固定资产折旧
固定资产折旧是指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通过逐渐损耗 (包括有形损耗和无形损耗)而转移到产品成本的那部分价值,即为补偿生产中所耗用的固定资产而提出的价值。固定资产折旧由两部分组成,一部分是按规定比率提取的基本折旧,另一部分是为恢复固定资产在使用过程中已损耗部分的价值而发生的大修理费用。计算增加值时,按核定的折旧率实际提取数计算。
②劳动者的报酬
劳动者的报酬是指劳动者从事生产活动而从生产单位得到的各种形式的报酬。包括:货币工资及收入,如工资、薪金、奖金、各种津贴和补贴等;实物工资,如企业以免费或低于成本价提供给劳动者的各种物质产品和服务等;企业为劳动者个人支付的社会保险,如劳动、待业、人身、医疗、家庭财产等保险。计算增加值时,按劳动者报酬的应发数计算。
③生产税净额
生产税净额是指企业向政府缴纳的生产税与政府向企业支付的生产补贴相抵后的差额。
生产税是指政府向企业征收的有关生产、销售、购买、使用物质产品和服务的税金,包括各种利前税。生产税有三种形式,一是含在物质产品和服务价格中的,由企业向政府缴纳的税金,如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等;二是不含在物质产品和服务价格中,而由购买者直接缴纳并由企业代征的税金,如特别消费税等;三是依据规定向政府支付的有关费用。生产税主要包括产品销售税金及附加、营业税、消费税、增值税、城市维护建设税、资源税、教育费附加、房产税、车船使用税、印花税、土地使用税、关税等,以及按规定缴纳的各种费用,如水资源费和水、电、煤附加等。
生产补贴是指政府既为控制价格又要扶持生产而支付给生产部门的补贴,包括价格补贴和亏损补贴等。
④营业盈余
营业盈余是指企业所创造的增加值,在对固定资产进行了价值补偿,对劳动者进行了分配和上交国家税金以后,所余下的企业参与增加值的创造而应得到的份额。其计算公式为:
营业盈余=现价工业总产值-工业中间投入+本期应交增值税-固定资产折旧-劳动者报酬 -生产税净额
4.工业增加值率的计算
工业增加值(%)
|
=
|
报告期工业增加值(现行价)
|
+
|
应交销项税额
|
100%
|
报告期工业总产值(现行价新规定)
|
由于工业总产值 (现行价)中不含增值税,而工业增加值中含有增值税,为了保证式中子、母项计算口径的一致,因而应将工业总产值(现行价)还原为含增值税 (销项税)的价格。但还原时应将销项税调整为按生产口径计算的本年应交销项税额。其调整公式为:
本年应交销项税额
|
=
|
本年销项税额
|
×
|
工业总产值(不含增值税)
|
产品销售收入
|
由此,工业增加值率的计算公式亦可为:
工业增加值率(%)
|
=
|
工业总产值(现行价)-工业中间投入+本年应交增值税
|
×
|
100%
|
工业总产值(现行价)+本年应交销项税额
|
5.可比价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的计算
工业增加值是采用现行价格计算的,用工业增加值计算工业生产发展速度必须消除价格因素,才能使发展速度具有可比性。因此,在计算其发展速度时需将现行价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换算成为可比价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其计算方法步骤为:
第一步:计算现行价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其公式为:
现行价增加值发展速度(%)
|
=
|
报告期现行价工业增加值
|
×
|
100%
|
同期现行价工业增加值
|
第二步:计算现行价工业总产值与不变价工业总产值的价格系数,其公式为:
价格系数
|
=
|
报告期现价工业总产值
|
÷
|
同期现价工业总产值
|
报告期不变价工业总产值
|
同期不变价工业总产值
|
第三步:计算可比价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其公式为:
可比价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现行价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价格系数
6.可比价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可比价工业增加值增长速度 (%)=可比价工业增加值发展速度 (%)-1
(五)工业生产指数
工业生产指数是计算工业发展速度的重要方法,也是工业景气分析的重要指标,已为世界上大多数市场经济国家所采用。我国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逐步深化和市场经济的建立,改革原有的以不变价工业总产值计算发展速度的方法,代之以工业生产指数来反映工业发展速度,进行工业景气分析已势在必行。
1.工业生产指数的概念和计算公式
工业生产指数是首先计算出代表产品的个体指数,然后再以各种产品在工业经济中的比重作为权数,加权计算出总指数的方法。其计算公式为:
其中:K为总指数或类指数
Q1、Q0分别为报告期和基期的产量
W0为基期权数
Q0P0表示权数是由基期产量与单位产品价值量之积组成。
2.代表产品的确定
代表产品是指在生产指数计算中,有目标的选择工业生产中全部主要产品作为全部产品的代表,其覆盖率要求达到70%以上,所选择的这些产品叫代表产品。
选取代表产品应遵循的基本原则:
(1)分行业选择代表产品
工业产品分类是基于国民经济标准行业分类基础之上的,要使选取的代表产品具有充分的代表性,就必须便每个行业的代表产品在行业内具有足够的代表性,这就要求代表产品的选择需按行业进行。另外,工业生产指数能够在月度统计中提供分行业的发展速度,也要求每个行业有适当的代表产品,以反映本行业发展变化情况。没有代表产品的行业,不能计算生产指数,生产单一的行业至少要有一个代表产品 (修理业等少数无实物产品的行业除外)。
(2)按行业内产品价值量的比重选取代表产品
一般情况下,行业内代表产品的覆盖率应达到70%以上,才能有较好的代表性,覆盖率过低,代表性不足,将影响生产指数的准确性。产品价值量大,其在行业中所占的比重就大,影响力也大,应作为首先代表产品,这样才能保证具有较高的产品覆盖率。
代表产品覆盖率 (%)
|
=
|
∑(代表产品产量×单价)
|
×
|
100%
|
现价工业总产值
|
(3)同一产品因品种、规格不同,价格差异较大的,要分别选其品种、规格作为代表产品。
对于品种规格较多、价格差异较大的重要产品,要适当选择其规格产品作为代表产品,以反映产品内部品种、规格构成的变化对生产指数的影响。
(4)应尽量选取发展中的产品
这些产品目前虽在全部工业中所占比重不大,但是由于这些产品有广泛的发展前景,随着技术进步的加快和产业结构不断向高级化演进,这些产品在全部工业中的比重将具有较快的上升趋势,对生产指数计算结果产生较大影响。
(5)要选择经济寿命较长,在一定时期内相对稳定的产品
由于我国采用固定基期和固定权数来计算生产指数,所选择的代表产品在一定时期内是固定不变的,为了保持代表产品在一个固定基期内具有足够的代表性,就必须保持其相对稳定,不能选择那些即将淘汰的产品。
(6)一些不用总量而是选择其具体品种作为代表产品的,则品种应列全。即各品种之和等于总计,如不等时,则将差额部分列为“其他”品种,其目的是使“其他”品种的数量变动能在指数中得到反映。
3.权数的计算
(1)权数的概念和作用
权数是对产品的个体指数在生产指数形成过程中重要性进行界定的指标。权数在生产指数计算中起着十分重要的作用,在工业总体中,比重大的产品或行业,其权数就大,在计算指数时,所起的作用也大。权数确定的正确与否,直接影响到总指数的准确性。因此,正确选择计算权数的指标和方法,是保证生产指数准确性的关键。
(2)权数的类别
根据权数计算过程的不同,权数分为分层权数和直接权数;根据基期是否变动,权数又分为固定权数和可变权数。
①分层权数与直接权数
1)分层权数:是以行业的价值量之和作为总体,首先计算出行业权数,然后再计算产品权数。行业权数的计算依据是行业的价值量与总体的比重,依次计算出大、中、小类行业的权数。产品权数的计算,则是用该产品的价值量占所属行业小类内代表产品价值之和的比重,再乘以小类权数。其计算公式:
WL、Wm、Ws、Wi分别为行业大、中、小类权数及产品权数
VL、Vm、Vs分别为行业大、中、小类价值量
QiPi为i产品的价值量
分层权数的特点是:分层权数是采用工业总量指标的行业实际数值计算行业权数的,因此它不受行业内代表产品的多少、覆盖率高低的影响。产品权数之和等于小类权数,小类权数之和等于中类权数,中类权数之和等于大类权数,大类权数之和等于总权数。
2)直接权数:是直接用代表产品计算的权数,其方法是将全部代表产品的价值相加作为总体,分别计算各代表产品价值量所占的比重,再乘以1000,即得到每个代表产品的权数,然后依据各代表产品所属的行业,计算行业权数,行业内代表产品的权数之和即为该行业的权数。其计算公式为:
Ws=∑ WiWm=∑Ws WL=∑Wm
WL、Wm、Ws、Wi分别为行业大、中、小类权数及产品权数
QiPi为i产品的价值量
直接权数的特点是:直接权数的计算不使用行业价值量资料,而是直接使用代表产品的价值量资料,非代表产品和非代表行业的权数,则在整体范围内按代表产品价值量的比重分配附加,价值量大的产品附加的多,价值量小的产品附加的少。代表产品权数按行业综合为行业权数时,代表产品覆盖率高的行业附加分配的权数多,其权数有可能超过该行业在总体中的比重,覆盖率低的行业则权数偏低。
为了使直接权数计算的行业权数准确,须在代表产品以外另选大量非代表产品,逐个计算权数,然后分别附加到相关的代表产品上,使各行业代表产品的覆盖率趋于一致,从而使行业权数的准确性得到保证。
②固定权数与可变权数
固定权数是指权数基期固定在某一年份,在一段时期内权数不变。可变权数是指权数基期每年变动。
从理论上讲采用可变权数计算工业生产指数是较为准确的,因为生产构成和价格构成每年是变动的,权数体系也随着实际生产情况变动。但是实际工作中计算工业生产指数难度最大的工作就是确定一套权数,编制权数的基础资料须专项调查,工作量大,资料搜集、整理时间长,不能满足需要。因此,我国计算工业生产指数不采用可变权数,而采用固定权数,权数基期五年变化一次。
③计算权数的总量指标
1)采用工业增加值作为计算权数的总量指标
计算权数必须依据一种工业生产的总量指标,未确定各行业权数的分配和确定单位产品的价值量。我国选择工业增加值作为计算权数的总量指标。
2)工业增加值的取得
计算分行业和分产品的权数,首先要取得基期的分行业和分产品的工业增加值资料。
a.行业增加值的取得:权数基期的分行业增加值资料可从年度工业增加值统计资料中取得。但是,生产指数是按产品法原则计算,而工业增加值是按工厂法原则统计,由于存在跨行业生产,有些行业内工业增加值与产品价值的范围不一致,因而需要对行业增加值进行调整。主要是通过权数计算表中各行业的产品覆盖率来确定需调整的行业,覆盖率很高的行业,一般是本行业代表产品的部分产量是由其他行业的企业生产的,应调入增加值;覆盖率很低的行业,一般是跨行业生产其他行业的产品,应调出增加值。行业产品覆盖率的计算公式:
小类行业覆盖率 (%)
|
=
|
小类内代表产品增加值之和
|
×
|
100%
|
小类行业增加值
|
中类行业覆盖率 (%)
|
=
|
中类内代表产品增加值之和
|
×
|
100%
|
中类行业增加值
|
大类行业覆盖率 (%)
|
=
|
大类内代表产品增加值之和
|
×
|
100%
|
大类行业增加值
|
总覆盖率 (%)
|
=
|
所有代表产品增加值之和
|
×
|
100%
|
工业增加值
|
b.产品增加值的取得:产品增加值的计算是权数计算的关键,也是难点所在。因为工业生产指数是对产品个体指数进行加权取得的总指数,必须取得分产品的增加值才能计算每种产品的权数。产品增加值的计算公式为:
产品增加值=产品产量×价格×产品增加值率
或=产品产量×单位产品增加值
单位产品增加值率是日常统计中没有的资料,可用变通的方法,即用产品所在的行业小类的增加值率代替产品增加值率。再将产品产量乘以价格再乘以产品增加值率即得到“产品增加值”。
如果权数基期没有增加值资料,须用净产值调整为增加值。其调整公式为: 工业增加值=工业净产值(分配法)+折旧费+大修理基金-利息-支付给非物质生产部门的费用
④增加值附加
增加值附加,即附加权数。在计算分层权数时,有些行业没有代表产品,如“其他设备制造业”,计算权数没有意义,需要将这些行业的增加值附加到有代表产品的行业中,以保证行业权数的完整。附加的原则是:按照经济关系,将无代表产品的行业增加值附加到相关行业中,如将“汽车修理业”附加到“"汽车制造业”中;如果需要附加的行业与其他行业的相关性不明显,则实行比例分摊。
4.生产指数的计算
计算生产指数的步骤:首先根据代表产品报告期与基期的产量数据,分别计算出各产品的个体指数,然后用其各自的权数对个体指数进行加权平均,即可计算出类指数。例如小类下所有代表产品进行加权平均,即为小类指数;中类下各代表产品加权平均即得中类指数,以此类推,可计算出大类及总指数。工业生产指数采用拉氏公式计算,计算公式为:
K为生产指数 Q1Q0为产品个体指数 W0为基期权数
举例:某小类中选取产品1、产品2、产品3三种代表产品,分别计算出个体指数及相应权数如下:
生产指数计算表
名 称
|
单位
|
产量
|
个体指数Q1/Q0
|
权数(‰)
W0
|
生产指数(%)K
|
基期Q0
|
报告期Q1
|
某小类
|
|
|
|
|
150
|
104
|
产品1
|
吨
|
100
|
80
|
0.8
|
30
|
80
|
产品2
|
吨
|
1000
|
1000
|
1
|
60
|
100
|
产品3
|
吨
|
120
|
144
|
1.2
|
60
|
120
|
某小类行业指数
|
=
|
0.8×30+1×60+1.2×60
|
=
|
1.04
|
=
|
104%
|
30+60+60
|
5.权数基期与指数基期
(1)权数基期
计算生产指数一般都采用固定权数,即用一个权数计算多年指数,选择哪一年的资料计算权数,这一年就称为权数基期或叫权数基期年。
(2)指数基期
生产指数计算一般以某年为100%,这一年度称为指数基期。实际计算中首先采用权数基期年为100%,权数基期与指数基期是一致的,但是指数基期可以根据需要,按照一定计算办法改变。
(3)改变指数基期与环比指数的计算
改变指数基期是用拟作为基期的定基指数去除某时期定基指数求得。例如计算1999年比1989年工业发展速度,其公式为:
1999年/1989年发展速度
|
=
|
以1990年为基期1999年定基指数
|
×
|
100%
|
以1990年为基期1989年定基指数
|
计算环比指数则用相临两年定基指数相除求得,其公式为:
环比指数
|
=
|
本年定基指数
|
×
|
100%
|
上年定基指数
|
(4)改变权数基期后生产指数的可比计算
固定权数在使用一段时间后,由于产品结构和价格结构变动,发生累计误差,同时产品更新换代和新产品的涌现,代表产品也需调整,因而需要编制新的权数来代替。新的权数是按新时期的增加值、产量和单位产品增加值计算的。由于权数和代表产品的改变,采用不同权数计算出的生产指数不能直接对比,需要进行换算。换算方法是,根据环比指数相乘等于定基指数的原理,以原权数基期计算的定基指数与新权数基期的指数相乘,求得以原权数基期为100%的定基指数数列,环比指数则不需换算。
例如:1995年以前年度使用1990年权数加权计算指数,1996年以后以1995年权数计算生产指数,这样前五年与后五年的指数对比时,就需进行可比换算,即以1990年为基期1995年的定基指数与1995年为基期的指数相乘,求得以1990年为100%的定基指数数列。如果需要计算1999年比1993年的发展速度 (以1993年为100%),其计算公式为:
1999年比1993年发展速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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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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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基期1995年定基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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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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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5年为基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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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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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0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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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0年基期1993年定基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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1999年定基指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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