三、工业产品订货、销售与库存
工业产品销售是工业产品以商品形式由生产单位向消费者转移的过程,是社会再生产得以正常进行的必要条件。产品销售统计包括以实物形态即使用价值进行的实物量统计和以价值形态反映的产、销、存平衡情况的统计。这些指标主要有产品订货量、产品收入量、产品销售量、产品库存量以及产、销、存之间的平衡分析。
(一)工业产品订货量
1.本年累计订货量
本年累计订货量是指企业根据供需双方签订的供货合同,在本年度应交的订货数量。包括:本年内应交的订货量,上年度未完成而结转到本年度继续执行合同的订货量以及上年和以前年度签订的应在本年度交货的合同订货量,如有退货应予扣除。但不包括上年度已提前交货的本年度应交订货量。
在本期门市现货销售,虽无订货合同,也应视为报告期累计订货量。
2.本年累计预接下年度合同量
本年累计预接下年度合同量是指供需双方截止本年度报告期签订的合同中,规定在下年度及以后年度交货的订货量,但不包括上期己提前交货的本年预接下年的合同和在本期已退货的属于预接下年度的订货量。
(二)工业产品收入量
工业产品收入量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内收入的、经检验合格并办完入库手续的产品产量。其包括:
1.产品产量收入量:是产品收入量的主要部分,即企业报告期生产并入库的全部合格产品产量及价值量。
2.其他收入量:是指以前年度销售后,在期退回的合格品的数量及其他产品收入量。
(三)工业产品销售量
工业产品销售量包括以实物形态即实物量计算的产品销售量和以价值量形态即总金额计算的产品销售量。
1.工业产品实物销售量
工业产品实物销售量是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实际销售的由本企业生产(包括上期生产和本期生产)的符合质量要求或订货合同规定的技术条件的工业产品的实物数量,但不包括用订货者来料加工生产的成品(半成品)实物数量。
(1)产品实物销售量核算的原则
产品实物销售量的核算是以产品销售实现为原则。即在产品已发出,货款己经收到或者得到收取货款的凭据时,作为销售实现,统计产品销售量。产品销售实现核算的结点有以下几种情况:
①采用送货制销售的,产品如由本企业运输部门发送,以产品出库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如委托专业运输部门发运,则以运输部门承运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②采用提货制销售的,以给用户开具的发票和提货单上的数量、日期为准。
③委托其他单位代销的产品,以企业收到代销单位的代销清单为准。
④采用预收货款销售的,在发出产品时作为销售。产品尚未生产出来,已预收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不能算作销售。
⑤企业出口销售的商品,陆运以取得承运货物收据或铁路运单,海运以取得出口装船提单,空运以取得空运运单,并向银行办理出口交单的数量、日期为准。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在委托外贸部门代理出口(实行代理制)的情况下,以收到外贸部门代办的运单和银行交单凭证的数量、日期为准。
(2)产品实物销售量的统计范围
①按合同规定需交用户的供货量,包括交本期合同,补交上期和预付下期合同;
②在合同外,按照市场需求,企业自行销售的产品;
③售予物资部门和商业部门等经营部门的产品;
④售予外贸部门供出口或企业自营出口的产品;
⑤供给国家储备的产品;
⑥作为商品出售给本企业生活用、基建用或行政部门用的产品。
(3)售出产品退货的处理办法
①退回报告期内销售的产品,应从本期销售量中扣除;如退回报告期内生产的不合格品,不仅要扣除销售量,同时还要扣除本期生产量。
②退回报告期以前年度售出的不合格产品,则不再调整销售量和生产量;如退回合格品,则作为其他收入计入产品库存量中。
③退回修理的产品,修理后仍交原用户的,不作为退货处理,在统计报表上不作反映。如修理不好的,作为不合格品退货处理,如果是报告期生产销售的,则不仅扣除销售量,而且扣除生产量;如果是报告期以前年度生产销售的产品,则不作处理。
2.工业销售产值
工业销售产值是以货币形式表现的工业企业在一定时期内销售的本企业生产的工业产品或提供工业性劳务活动的价值总量。
(1)工业销售产值包括的内容和计算方法
①销售成品的价值 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实际销售 (包括本期生产和非本期生产)的全部成品、半成品的总金额 (不含增值税中的销项税额)。包括为本企业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成品和自制设备的价值。但不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的成品、半成品的价值。计算公式:
成品价值=∑〔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该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 (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
②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的销售价值:指企业在报告期内完成的对外提供的工业性劳务的价值。包括用定货者来料加工产品的加工费收入、对外工业品修理作业可收取的加工费收入和对企业内部非工业部门提供的加工、修理、设备安装等收入。
③生产周期较长 (6个月以上)的机械产品按生产进度计算的销售产值。
(2)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价格
成品销售产值的计算价格按产品的实际销售单价 (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计算;对外提供的工业性作业的销售产值,按实际结算的劳务费计算;企业为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企业的自制设备的计算价格,参照同类产品和设备的销售单价(不含增值税销项税额)或实际成本价执行;生产周期较长(6个月以上)的机械产品的进度销售产值,可按实际完成的工时定额乘以计划工时定额销售价格计算销售产值;分期付款销售的产品,按全价计算销售产值。
(3)工业销售产值不应包括的范围
①外购的原材料、燃料、动力的转售;
②外购的产品和零件或半成品的转售;
③工业产品生产过程中的废品、废料、边角余料等的销售;
④企业运输部门对外单位完成的运输作业及其他非工业性劳务;
⑤企业非工业生产部门生产的非工业产品的销售。
上述各项销售的物资或产品、亦或劳务,都不是企业工业生产活动的直接有效成果,在统计工业总产值时,不予计算。相应地,在统计工业销售产值时,也不应计算。因为工业产品的销售是工业生产活动的继续,是工业生产活动中创造的使用价值与价值在流动中的实现。上述各项销售都不是或不能看作是工业生产活动的继续,也都不是工业产品使用价值与价值的实现,因此不应计算工业销售产值。
⑥预付货款或预开提货单的产品,不能计算销售产值。因为,企业虽已收到货款或开出提货单,但是由于产品尚未生产出来,未满足社会需要,不能算作销售,因而不能计算工业销售产值。
(4)工业销售产值和工业总产值、产品销售收入的联系与区别
工业销售产值的计算范围、计算价格和计算方法与现价工业总产值一致。工业销售产值与工业总产值在计算上的基本区别在于:
工业销售产值计算的基础是产品销售总量,不论是否本期生产,只要是在本期销售的都应计算工业销售产值;工业总产值的计算基础是工业产品生产总量,只要是本期生产的,不论是已销售的还是尚未销售的都要计算工业总产值。
工业销售产值和产品销售收入都是反映企业的销售情况的,包括的内容基本一致,都包括对外销售的产品和劳务,也包括向本企业非物质生产部门提供的产品和劳务,且计算期相同。两者的区别在于:
①产品销售收入反映的是企业的资金运动,它是以是否收到货款或者得到了收取货款的凭证为依据,它包括上期销售在本期收到货款的产品,不包括末期已销售但未收到货款或未得到收取货款凭证的产品;而工业销售产值则以是否销售出去为依据,不论是否收到货款或得到货款收取凭证,它是按本期实际销售量计算的。
②产品销售收入不包括自制设备的价值,而工业销售产值则包括。
3.产品销售总额
(1)产品销售总额的概念及计算范围
产品销售总额是指企业报告期内实际销售的以货币表现的产成品销售总量。反映企业产品销售总规模和总水平。包括已出售的产成品、半成品、配件和对外承作的工业性作业的劳务价值等全部销售量,但不包括对企业内部非工业生产部门提供的产品和劳务价值,亦不包括企业自制设备的价值。
(2)产品销售总额的计算价格
产品销售总金额采用现行价计算。同一产品、同一时期销售的产品,其销售价不尽相同,应分别用各种不同销售价格乘以其销售量,计算出产品销售总额。
(3)产品销售总额与工业销售产值的联系与区别
产品销售总额核算的对象、价格、方法与工业销售产值 (现行价)一致。产品销售总额与工业销售产值的区别在于核算范围的不同:
产品销售总额核算的范围是已出售的产成品、半成品、配件和对外承作的工业性作业的劳务价值;而工业销售产值核算的范围除产成品、半成品、配件和对外承作的工业性作业的劳务价值之外,还包括对本单位基本建设部门、生活福利部门等非生产单位提供的产品和工业性作业及自制设备的价值,另外还包括生产周期较长的大型设备按工时进度或完工部件计算的销售产值,而产品销售总额则不包括。
4.产品销售去向统计
(1)产品按销售地区的统计
产品按销售地区统计是指报告期实际销售的产品数量按用户的所在地区分组,分别计算出企业向全国各省、自治区、直辖市、地区或出口国别销售的产品数量及其所占的比重,用以分析企业产品市场的覆盖率,找出畅销市场和薄弱环节,为开拓市场提供依据。
(2)产品按销售行业部门的统计
按产品销售部门统计,可分为农、林、牧、渔业,轻工业、纺织工业、煤炭工业、冶金工业、化学工业、建筑及建筑材料工业、交通运输业、文教卫生及科研单位、物资及商业经营单位等;企业也可根据分析需要,按各产业细分类,如汽车、机车、拖拉机、棉纺、针织等统计销售部门,用以分析哪个部门是主要销售对象,以利市场定位和扩大服务领域。
(四)产品库存量
产品库存量是指报告期初或期末某一时点上,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暂末售出的产品实物数量。
1.产品库存量核算的原则
(1)产品库存必须是处于“实际库存”状态的产品。有的产品虽已结束了生产过程,但还没有验收合格,还没有办理入库手续,不能作为产品库存统计。有的产品已经售出,但按提货制要求,还没有办妥货款结算手续;按送货制的要求,还没有办理承运手续,仍应视为本企业的产品库存进行统计。
(2)计入产品库存的产品,必须是本企业有权销售的。对于已经销售并已办妥各项手续,但尚未提货的产品,本企业无权支配,这种产品虽然仍存在本企业仓库中,但不应统计。凡企业有权销售的产品,不论存放在什么地方,均应统计。
(3)产品库存不能出现负数。如果产品还没有来得及入库就已售出,应将售出的这部分产品补填入库和出库凭证,并相应计入产品产量中。
2.产品库存量核算方法
(1)企业产品库存量包括范围
①本企业生产的,报告期内经检验合格入库的产品;
②库存产品虽有销售对象,但尚未发货的;
③订货者来料加工产品尚未拨出的;
④盘点中的帐外产品;
⑤产品入库后发现有质量问题,但未办理退库手续的产品;
⑥采用送货制的,产品已运往车站码头,但尚未办理托运手续的产品。
(2)企业产品库存量不应包括
①已生产出来的,但尚未验收入库的产品;
②采用提货制的,已开出提货单尚未提取的产品;
③代外单位保管的产品。
3.产品库存量的构成
产品库存量构成是指产品库存量中的构成因素。
(1)已有订货合同待交量
指期末库存产品中已有订货合同,但由于各种原因,如月末集中入库、运输紧张、拖欠货款、包装材料供应不足、用户不提货等,而尚未发出的待交的库存产品数量。
(2)已有合同退货
指期末库存产品中,属于用户退回的合同产品和供需双方同意解除合同,但已生产的合格产成品。
(3)预测及估销生产
指期末库存产品中,属于先订货合同,根据市场调查预测生产的产品。
(4)代销点周转
指期末库存产品中,属于企业委托物资部门或其他销售渠道代销、经销,但还未销售出去的产品。
4.价格差异
价格差异是指企业生产的同类产品,用国家或地方定价亦或企业制定的计划价格、年初价格、平均价格计算的商品产品总金额与报告期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销售总金额之间的差异。即企业采用上述价格计算的产品库存总值、产品商品量总值与用实际销售价格计算的产品库存总值、产品商品总值之间,所形成的价格差异计算结果,如实际销售价格高于上述价格时间用“+”号表示,反之则用“一”表示。
5.库存产品盘盈盘亏
库存产品盘盈盘亏是指库存产品经过盘点发现帐面记载数量与实物数量不一致。如实物数量大于帐面数量的差额为盘盈,用“+”号表示,反之则为盘亏,用“一”表示。如盘点时发现帐外产品,应计入累计收入量中,不应作为盘盈统计。
6.产品库存量总额
产品库存量总额是指企业在报告期初或期末某一时点上,以货币表现的,已检验合格并办理入库手续,尚存在企业产成品仓库中而暂未售出的产品数量。
产品库存总金额是反映产品库存的总规模和总水平。库存总金额原则上应按库存成品数量乘以产品销售价格计算。如发生年初与年末库存量由于价格变动影响数字不平衡时,应按年末最后月份的实际销售价进行调整。
产品库存总金额与财务上的产成品存货指标是不同的,产成品存货是表明企业报告期末产成品占用资金的数量,它是按成本价计算的;而在计算产品库存量总金额时,为了准确反映报告期企业产、销、存的平均情况,国家统计制度规定产品库存总金额及产品收入量和产品销售量一律按现行出厂价格计算。其平衡关系如下:
期末产成品库存量=期初产品库 存 量+本期累计产品收入量-本期累计产品销售量±价格差异±盘盈盘亏
(五)工业产品的产、销、存主要分析指标
工业产品的产、销、存之间存在着相应依存的关系。产品是否符合社会需要,只有通过销售才能反映,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则物畅其流;不符合社会需要的产品,就会出现滞销积压。也就是说,产销衔接,库存就会保持一个合理水平;产销脱节,就会形成库存的超储或不足。所以,工业企业作为商品的生产者和经营者,要时刻关注产销存状况,分析产销存的关系。产、销、存分析指标主要有以下几种:
1.产品销售率
产品销售率是指报告期产品销售量与产品生产量的比率。是反映报告期工业企业产品销售程度和反映产品生产、销售、流通及满足社会需要程度的指标。产销率越大,说明产品在生产领域和流通领域中存留的时间越少;资金周转越快。其计算公式:
某种产品销售率(%)
|
=
|
报告期某种产品销售量
|
×
|
100%
|
报告期某种产品生产量
|
全部工业产品销售率
(按产品销售产值计算)(%)
|
=
|
报告期现价销售产值
|
×
|
100%
|
报告期现价工业总产值
|
全部工业产品销售率
(按产品销售额计算)(%)
|
=
|
报告期现价销售总额
|
×
|
100%
|
报告期现价商品产值
|
2.订货合同完成率
订货合同完成率是指报告期累计实交合同量与累计应交合同量之比。它反映企业是否按照合同规定的供货时间、供货数量和质量标准将产品交给用户。它是评价企业营销工作好坏的一个重要指标。其计算公式:
某产品订货合同完成率(%)
|
=
|
报告期某产品实交合同量
|
×
|
100%
|
报告期某产品应交合同量
|
企业全部产品合同完成率(%)
|
=
|
报告期全部产品实交合同额
|
×
|
100%
|
报告期全部产品应交合同额
|
计算合同完成率指标时,必须注意公式中子项与母项的可比性。即子项母项包括的产品范围必须一致,按价值量计算合同完成率时,子母项的价格必须一致。
(1)报告期实交合同量:是指报告期内实际供货量。包括:①本年订货的交货量;②上年结转合同交货量;③上年及以前年度预安排合同任务应在本年度交货量;④上年预交合同转为本期的交货量。
(2)报告期应交合同是:是指已订合同中,规定应在本年内交货的累计订货量。包括:①应在本年度交货的订货量;②上年度结转到本年度继续执行的合同数量;③上年及以前年度签订在本年度内应交合同订货数中扣除已提前于上年交货的合同后的应交合同数。
为保持本期应交合同量与本期实交合同量口径一致,如果合同规定应于下期交货,而在本期提前交货的,应视为修改了合同交货期,将这部分本期预交下期的合同数量计入本期应交合同量中。如果合同规定应于本期交货,而上年已提前交货,亦应将这部分上年预交合同的数量从本期应交合同量中扣除。
3.产品市场占有率
产品市场占有率是指企业生产的某种产品或主导产品在市场上的销售量占同类产品市场销售总量的比重。其计算公式为:
产品市场占有率(%)
|
=
|
报告期产品销售量
|
×
|
100%
|
报告期同类产品市场销售总量
|
在一定市场上,产品销售量越大,市场占有率越高,表明该产品在市场上竞争力就越强。
4.市场占有率升降率
市场占有率升降率反映市场占有率的变化程度。其计算公式为:
市场占有率升降率(百分点)=报告期市场占有率-基期市场占有率
5.产品市场覆盖率
产品市场覆盖率是指从空间上反映企业销售的产品在市场上覆盖的程度。覆盖率可按省计算,也可按国民经济各部门或各行业计算。按省份计算公式为:
产品市场覆盖率(%)
|
=
|
本企业产品销售到的省份数
|
×
|
100%
|
全国实有省份数
|
6.产品库存升降率
产品库存升降率是指产品期末库存量比期初库存量增加或降低的百分比。它是反映产品库存变动程度的指标。其计算公式为:
产品库存量升降率(%)
|
=
|
期末库存量-期初库存量
|
×
|
100%
|
期初库存量
|
或
|
=
|
期末库存量
|
-1
|
×
|
100%
|
期初库存量
|
7.产成品库存周转速度
计算产成品库存周转速度,可反映企业产成品在一定时期内周转的次数或周转一次所需的天数。
其计算公式分别为
产成品库存周转速度 (次)
|
=
|
报告期产品销售额
|
报告期产成品平均库存额
|
产成品库存周转天数
|
=
|
报告期日历天数
|
报告期产成品平均库存周转次数
|
日历天数:月度按30天计算,季度按90天计算,半年按180天计算,全年按360天计算。
8.产成品库存当量
产成品库存当量是指报告期末产成品库存相当于报告期月平均销售量的月数。产成品库存当量越小,说明库存相对量越小。其计算公式为:
产成品库存当量(月)
|
=
|
报告期末产成品库存总额
|
报告期月平均产品销售额
|
月平均产品销售额=报告期累计销售额÷月数
9.产成品库存可供销售天数
是指企业报告期末的产成品库存量,按平均每月的销售量计算的可供销售天数。用以分析企业产成品库存是否合理。其计算公式为:
产成品库存可供销售天数
|
=
|
报告期末产成品库存量
|
报告期产成品平均日销售量
|
报告期产成品平均日销售量
|
=
|
报告期产成品销售量
|
报告期的天数
|
(六)外贸出口
1.出口交货值
出口交货值是指工业企业交给外贸部门或自营 (委托)出口(包括销往香港、澳门、台湾)和用外汇价格结算的批量销于国内或在边境批量出口等产品的价值以及外商来样、来料加工、来件装配和补偿贸易等生产的产品按规定全价或加工费计算的价值总额。按人民币结算的,直接填人民币的价值,按外汇结算的,以当时实际出口时的外汇牌价将结算外汇折算成人民币价值。
出口交货值具体包括的范围:
(1)收购交货值:是指工业企业由外贸部门收购的或交给出口代理商出口的用人民币结算的产品价值。
(2)自营出口额:是指具有自营出口权的工业企业直接出口到国(境)外,交给外商的用外汇结算的产品价值。
2.出口创汇额
出口创汇额是指工业企业自营出口所创外汇和收购交货值按外汇牌价折合外汇的总额。
3.自营出口企业
自营出口企业是指经政府有关部门批准的拥有对外经营权的工业企业。
4.出口成交额
出口成交额是指对外贸易中,我方企业与国外 (境外)官方机构或厂商企业在报告期内签订的出口合同及经双方确认的函电规定的出口商品金额。不包括以前合同在本期执行的数字。
5.出口商品供货
(1)出口商品供货值
出口商品供货值是指各生产经营企业 (包括外商投资企业)将最终产品向国内外贸公司提供作为出口商品的总额或直接向国外出口的商品 (不包括军援产品)金额,包括各种税费。
(2)出口商品供货的统计范围:
①生产经营企业向外贸部门提供的用以出口的产品;
②个人向外贸部门提供的用以出口的产品;
③以“三来一补”形式出口的产品;
④生产经营企业直接出口的产品;
⑤向外贸部门或外商有偿提供的产品样品。
出口商品供货量中不包括下列产品:
①已生产但尚未交外贸部门或企业尚未直接出口的产品;
②外贸部门或外商退回的产品;
③无偿向外贸部门和外商赠送的产品样品;
④国家对外经济援助项目中的产品;
⑤外贸部门自用或出口转内销的产品;
⑥供其他生产企业出口产品配套的产品;
⑦外贸部门已预付货款的出口产品;
⑧在国内以外汇结算方式销售的产品及以出顶进、国内中标产品。
(3)出口商品供货统计应遵循的原则
①时间原则。按外贸公司收购时开具的销售发票时间;直接出口企业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出口时间日期统计。
②价格原则。出口商品供货按产品金额进行统计。生产企业按企业与外贸部门的实际成交价计算;直接出口企业按海关出口货物报关单上的外币价格 (离岸价)折合成人民币价格计算。
③流向原则。即指生产企业生产的出口商品通过哪些外贸窗口进入国际市场的,包括外贸单位窗口和企业直接出口窗口等。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