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 四 部 分
统 计 指 标 解 释
一、工业企业基本情况
(一)工业统计调查单位
1.工业统计调查单位的划分
按现行的统计制度,统计调查单位分为三类:一类是具有法人资格的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另一类是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内部的产业活动单位;第三类是非工业法人企业、行政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附营的工业生产单位。
(1)独立核算法人工业企业
是指具有独立核算法人资格的工业企业,即必须经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核准注册登记,并领取了《企业法人营业执照》或《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法人营业执照》的,并同时具备以下三个条件的工业企业:
①依法成立,有自己的名称、组织机构和场所,能承担民事责任;
②独立拥有和使用资产,承担负债,有权与其他单位签订合同;
③独立核算盈亏,并能够编制资产负债表。
(2)产业活动单位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独立核算工业企业内部的产业活动单位。产业活动单位必须具备以下条件:
①具有一个场所,从事一种或主要从事一种产业活动;
②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其他业务活动;
③本企业(单位)内部单独核算收入和支出。
在以上三个条件中,一般以是否在一个活动场所,是否主要从事一种产业活动作为确定产业活动单位的基本条件。如果在一个场所存在两个以上的主要产业活动,或在不同的场所从事同一种主要产业活动,但同时具有收入和支出核算资料的产业活动单位,都要划分为两个或两个以上的产业活动单位。
(3)附营工业生产单位
附营工业生产单位是指非工业企业、行政事业单位所属的工业生产单位 (即原工业统计调查单位中的非独立核算工业生产单位)。
2.确定工业统计调查单位的几项原则
(1)分清性质的原则
首先按《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分清工业企业和非工业企业。其次对工业企业依据产业活动性质划清其内部的主营活动单位和附营活动单位。
(2)不重不漏的原则
既要确保企业和单位数的不重不漏,又要按照资产与效益、投入与产出配比的原则,确保主要经济指标的配套和不重不漏。
(3)独立核算单位与产业活动单位的划分原则
两者的区分主要在于,第一,是否具有法人资格的原则。独立核算单位一般应具有法人资格;独立核算企业内部的产业活动单位不具有法人资格。第二,独立核算与单独核算的原则。独立核算企业 (单位)一般都能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变动表;产业活动单位只是单独核算,有单独核算的收入和支出帐目,但不能编制资产负债表、损益表和财务状况表。
(4)产业活动单位中,主营业务活动单位与附营业务活动单位的划分原则
产业活动单位是指工业企业内部,在一个场所单独组织生产经营或业务活动,并单独核算收支的生产单位。依据其产业活动性质的不同,产业活动单位又可以分为主营业务活动单位和附营业务活动单位。对工业企业来说,凡从事工业产品生产活动,即为主营业务活动;凡从事非工业产品生产性活动,即为附营业务活动。
3.工业统计调查单位有关填报问题的规定
由于工业企业 (单位)的情况比较复杂,在改革中又出现了不少新的问题,因而对工业统计调查单位有关填报问题的原则不可能用一、二条规定将全部问题解决。现就机械部门有关问题明确如下:
(1)工业企业横向经济组织的填报问题
工业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组织是在打破地区、部门、行业、所有制界限,以产品为主,自愿组织起来的企业之间的经济联合。根据国家现行有关规定,工业企业横向经济联合组织的统计,一般是单独制定调查方案,不打乱现行的工业统计方法制度。现就机械工业情况补充如下:
①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 (公司、总厂、企业集团)已成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基层经济组织,对原参加联合体的各单位实施统一组织生产经营活动,并取代了成员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这种紧密型联合组织应作为一个基本填报单位。
②紧密型经济联合组织 (公司、总厂、企业集团)虽然已成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基层组织,对原参加联合体的各单位实施统一的组织生产经营活动,但仍保留了成员单位的独立法人地位的,这种紧密型联合组织不能作为一个基本填报单位,而应将紧密联合组织中的参加联合体的单位作为基本填报单位,统计报表的填报方法及报送渠道不变。
(2)已被兼并的企业填报问题
由于已被兼并的企业不再是独立的核算单位,因而不应作为基本填报单位,应该由兼并企业统一填报。
(3)跨地区组织生产经营活动的工业企业的填报问题
联营或跨省市、地区工业企业,在统计范围上,应遵循现行的“在地原则”,即以企业所在驻地为准进行统计。
此外,各地区为了反映本地区、本部门经济发展水平,可以在上述统计数字处理的基础上,增加本地区、本部门管理的在外地的工业企业的统计数字,并扣除外地区、部门管理的设在本地区的工业企业的统计数字,作为内部资料使用。
(二)机械工业企业统计范围
1.工业企业统计范围
工业企业是指从事工业性生产经营活动,实行独立核算、自负盈亏,具有法人资格的商品生产和经营的经济实体,也是我国工业统计的基本调查单位。我国现行统计制度规定,工业统计范围是《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中划入工业门类的全部工业,包括城市各种经济类型的独立核算的工业企业和附营工业生产单位、个体工业单位以及农村工业。
2.机械工业企业的统计范围
机械工业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中,属于机械工业门类的全部工业企业,即包括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管理的系统内工业企业和机械工业管理部门以外其他各部门管理的机械工业企业。由于当前的管理体制的限制,机械工业全行业统计尚未建立,目前国家机械工业局现行规定的统计范围是系统内的县营及以上各种经济类型的工业企业。机械工业的行业统计是通过典型调查、一次性调查或利用国家统计局的资料进行的。
3.轴承工业企业的统计范围
轴承工业企业是指《国民经济行业分类及代码》中,属于轴承工业门类的全部轴承工业企业,即包括机械工业管理部门管理的系统内轴承工业企业和机械工业管理部门以外其他各部门管理的轴承工业企业。轴承工业企业门类包括滚动轴承生产企业、轴承零部件(轴承锻件、车加工件、钢球、滚子、保持架、密封圈等)生产企业和轴承专用仪器、仪表、设备生产企业。
(三)企业标识
1.企业名称
企业名称是指企业经各级工商行政部门核准,进行注册登记的名称。以报告期末的企业名称为准,并应与企业公章所使用的名称一致,不能填简称。凡经登记主管机关核准或批准具有两个以上名称的企业,要填写法人单位名称,同时要用括号注明其余的名称。
2.企业代码
(1)企业法人代码
企业法人代码系采用国家统一规定的企业(单位)法人代码。它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家标准《全国企业事业和社会团体代码编制规则》(GB11714—89),由政府标准化行政主管部门给每个机关、企事业单位和社会团体颁发的在全国范围内唯一的、始终不变的法定代码。
企业法人代码共有9位数字组成,其中前8位系无属性的数字,最后一位数字是校验码。企业法人代码标识在各级技术监督部门颁发的《单位代码证书》上,企业填报时,要按照《单位代码证书》上规定的企业法人代码填写。
(2)机械工业企业代码
为满足机械工业行业管理的需要,原机械工业部为全国机械工业企业编制了全行业统一的企业代码。
机械工业企业代码由22位数字或英文字母组成,其中前两位表示省、市、区码;第3位表示行业厅、局码;第4、5、6位表示企业顺序码;第7位表示厅、局码;第8位表示机械工业大行业码,用英文字母表示,第9、10、11、12位表示行业中小类代码;第13、14、15位表示经济类型;第16位表示在行业中的重要性码,分为骨干、重点和一般三种;第17位表示规模码,分为特大、大型 (大一、大二)、中型 (中一、中二)、小型四种;第18、19位表示地、市码;第20位表示城市码,用英文字母表示;第21位表示计划单列市码;第22位表示国家企业集团码。在22位机械工业企业代码中,其中前6位为不可变更码。
3.主管机关名称
主管机关名称是指企业行政直接隶属的上级主管部门,应填写报告期末企业的主管机关或行业归口管理机关的简称,如xx省机械厅等。如果企业主管机关有变动,报告期末新旧主管机关的交接手续尚未办完,则应填原主管机关名称,并作相应说明;计划单列企业集团紧密型成员厂,应填企业集团的名称。
4.代表产品及产量
应填写企业一至二种代表性产品或方向性产品及产量。如果代表性产品或方向性产品尚未明确,则填写产量较大的产品。专门从事修理作业,以修理为主的企业,要填报修理作业的主要种类,如汽车修理,设备修理等。
对于轴承工业企业,以轴承成品为主导产品的企业,按轴承大类类型的划分填写;以轴承锻件、车加工件为主导产品的企业,填写轴承锻件、车加工件,产量以万件或吨为单位;以轴承配件(钢球、滚子、保持器、密封件、防尘盖等)为主导产品的企业,填写轴承配件名称,产量以万粒、万组、万件为单位;以轴承专用仪器、仪表、设备为主导产品的企业,填写轴承专用仪器、仪表、设备大类名称,产量以台为单位。
5.经济类型
经济类型是指以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和国家工商行政管理机关对企业登记注册的类型为依据对企业经济成分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进行的分类。
1992年,国家统计局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定了《关于经济类型划分的暂行规定》。该规定客观地反映了我国当时的所有制结构及其变化情况。但是,随着经济体制改革的深入,这一规定已不能适应我国现阶段的经济状况。为了准确反映和研究我国所有制结构以及国有经济的控股情况,国家统计局对现行规定进行了修订,与国家工商行政管理局联合制发了《关于划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规定》,作为今后的统计标准。该规定将企业登记注册类型分为以下几种:
内资企业
国有企业
集体企业
股份合作企业
联营企业
国有联营企业
集体联营企业
国有与集体联营企业
其他联营企业
有限责任公司
国有独资公司
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股份有限公司
私营企业
私营独资企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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私营合伙企业
私营有限责任公司
私营股份有限公司
其他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企业
合资经营企业 (港或澳、台合资)
合作经营企业 (港或澳、台合作)
港、澳、台商独资经营企业
港、澳、台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外商投资企业
中外合资经营企业
中外合作经营企业
外资企业
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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各经济成分和企业登记注册类型的定义、规定详见本书第二部分统计标准。
填写经济类型时,应按企业登记注册类型规定中的小类或中类填写,凡分类中有小类的按小类填写,凡无小类的按中类填写。如某企业类型划分属于 “有限责任公司”,在填写经济类型时,应按“有限责任公司”下的细分类填写为“国有独资公司”或“其他有限责任公司”。如某企业类型划分属于“国有企业”,在填写经济类型时,应按企业登记注册规定中的中类,填写为“国有企业”等等,以此类推。
在填写经济类型时,还要注意以下问题:
(1)对在经济体制改革中,由个人承包、租赁的国有企业或其他类型的企业以及由其他企业托管、租赁的国有企业或其他类型的企业,只能视为 企业经营方式的改变,而不是生产资料所有制性质的改变,因此这类企业的经济类型仍按原来所有制的性质填报。
(2)在填写“股份制经济”类型和“有限责任公司”类型时,应注意以下问题:
①“股份有限公司”类型中,不包括“私营股份有限公司”、“港、澳、台商股份有限公司”和“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等三种类型,此三种类型分别在“私营企业”、“港、澳、台商投资企业”和“外商投资企业”中单列。
②“有限责任公司”类型中,不包括“私营有限责任公司”。“私营有限责任公司”在“私营企业”中单列。
③对有的企业虽然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的名义经营,但并未以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登记注册,则不应作为“股份有限公司”或“有限责任公司”类型填写,仍应按原所有制性质划分填写。
④“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中,凡是外商股本和港、澳、台商股本在全部股本中的比例达到和超过25%的,应作为“外商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和“港、澳、台投资股份有限公司”对待填报;凡是外商股本和港、澳、台商股本在全部股本中的比例小于25%的股份有限公司,则应作为内资企业中的“股份有限公司”对待并填写。
6.行业类别
行业类别是根据单位所从事的社会经济活动的性质进行的分类。工业行业类别是指以产品的经济用途、使用的原材料、生产工艺的性质为标志,对工业生产活动进行的分类。企业应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GB/T4745—94)中的小类类别和代码填写。一个企业属于哪一个工业行业,是由在正常生产情况下生产的主要产品的性质 (一般按在工业总产值中比重较大的主要产品),把整个企业划入某一行业小类。
机械工业根据《国民经济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并结合机械工业管理的特点,制定了《机械工业行业分类与代码》,它既满足了行业管理的需要,又兼容了国家标准。机械工业企业应按照《机械工业行业分类与代码》的规定,对照企业的生产性质填写相应的行业名称。
7.隶属关系
隶属关系是指本单位隶属于哪一级行政管理单位领导。此标识按国家标准《单位隶属关系代码》(GB12404—90)填写。隶属关系分为:
(1)中央:包括人大常委会、中共中央、国务院直属机构和办事机构、各部委及其直属机构等。
(2)省:包括自治区、直辖市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3)地区:包括自治州、盟、省辖市和直辖市辖区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4)县:包括地、州、盟辖市,省辖市辖区,自治区自治旗,县级市直属的行政管理单位。
(5)街道:指经国务院批准设置的建制市的市区街道办事处等机构管理的单位。
(6)镇:指经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批准设置的建制镇政府所辖行政管理单位。
(7)乡:指乡一级政府及直属行政管理单位。
(8)居委会:指居委会管理的有关单位。
(9)村委会:指村委会管理的有关单位。
(10)其他:不隶属上述各级的单位填写本栏。例如本省 (区、市)在外省 (区、市)的办事机构所开办的第三产业等。
8.企业正式开业时间
企业正式开业时间是指企业向工商行政管理部门注册登记、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日期。合并或兼并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合并前主要企业最早开业时间填写;分立企业的开业时间,按分立后各自领取法人营业执照的时间填写。
9.企业规模
企业规模是指按照企业的产品设计生产能力 (或查定生产能力)或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对企业大小进行的分类。企业规模的确定,应按照1992年全国划分企业类型协调小组以国经贸企(1992)176号文件发布的《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中的具体划分条件衡量确定。《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详见本书第二部分统计标准。
按照《大中小型工业企业划分标准》执行。企业规模分为特大型、大型(分为大一、大二两档)、中型 (分为中一、中二两档)、小型四个类型。标准规定,凡产品单一的行业,能以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必须按产品设计生产能力或查定生产能力划分;凡产品品种繁多,难以按产品生产能力划分的,则以生产用固定资产原值 (依上年度财务决算数据)作为划分标准。
10.企业营业状态
企业营业状态是指报告期末企业生产经营的状态。包括:
(1)营业:指企业正常开工生产。新建企业包括部分投产或试生产;
(2)停业:指由于某种原因,企业在报告期末处于停止生产经营活动,待条件改变后仍恢复生产。但不包括临时停止生产或属于季节性停止生产的企业;
(3)当年撤销:指企业经有关机关批准,于报告期内已经撤销。这类企业不论是否在工商行政管理部门办理注销手续,是否还持有营业执照,均视为撤销;
(4)筹建:指进行生产经营前的筹建阶段,如研究和论证建设、投产方案,组织审核设计文件和预算,订购设备、材料,办理征地拆迁等;
(5)其他:指上述情况以外的企业状态。
11.企业变动情况
企业变动情况是指报告期内工业企业的增加、减少以及企业名称、主管部门、行业、经济类型等变化情况。新增企业按增加原因分为:自外系统转入(注明自何系统转入)、自外省区迁(划)入、企业分立(注明自何企业分立)、新厂投产及其他;减少企业分为关、停、并、转,并要求注明原因;转出本系统(注明转到何系统),迁(划)往外省区市,企业合并(注明与何企业合并)。
对于减少企业的企业编码应予空置保留,不得用作新增企业的编码,以免造成数据库中新增企业与减少企业号码相混淆。
企业更改名称、主管部门、行业、经济类型、迁移等变化情况,也要按其原因分列并作说明。
12.企业变动后统计资料的处理办法
企业发生合并、分立情况时,对历史资料的处理以不重复或不遗漏为原则,并参照下列办法处理:
(1)由两个以上企业合并为一个企业的,要包括未合并前各企业的数字,不得自合并以后算起。
(2)由一个企业分立为两个或两个以上企业的,在分立时已将历史资料分清楚的,由分立后的各企业分别填报;在分立时未将历史资料划分清楚的,由分立后掌握该资料的企业填报分立前的数字。
(3)一个企业将企业中一部分 (如一个分厂、车间)划归其他企业时,如划出时已将历史资料划清的,可将历史资料并入接管单位;如不能划清时,由原企业填报。
(4)整个企业全部划出系统外的,应将历史资料随之转出。
(四)企业占地面积及建筑面积
1.年末企业全部占地面积
年末企业全部占地面积是指企业年末实际上有土地面积的总数。包括建筑物占地面积和尚未建设使用的土地面积、工业生产用和非工业生产用的(不包括农场占地面积)、企业自有的和租用的全部占地面积。为使企业占地面积同企业生产活动相适应,占地面积按使用权填报,故不包括对外租出或借出的土地面积,凡企业不在一处生产的(如分厂和不在厂内的工段、仓库等)应一一相加填报。
2.年末企业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年末企业全部房屋建筑面积是指企业年末实际拥有的全部房屋建筑面积 (其中包括自有宿舍面积)。房屋建筑面积按使用权统计,它是从房屋外墙线来测定,包括结构本身 (如柱、墙等)所占去的面积。如果是楼房,其建筑面积为各层楼房的平面面积相加的总和,即展开面积。地下室、可兼作车间、仓库、办公室、商店等用途的大型人防工程,不计算占地面积,但应计算房屋建筑面积。
3.年末工业生产用房屋建筑面积
年末工业生产用房屋建筑面积是指企业年末用于工业生产方面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厂房、实验室、仓库、变电室、办公室等建筑面积。
4.厂房建筑面积
厂房建筑面积是指企业用于工业生产活动的房屋建筑面积。包括基本生产车间、试制车间和工具机修、动力等辅助车间(分厂、工段、站)的厂房建筑面积。
5.实验室建筑面积
实验室建筑面积是指企业用于新产品试验、科学试验、中间试验及各种实验室的建筑面积。
6.仓库建筑面积
仓库建筑面积是指企业工业生产用仓库的建筑面积,如材料库、油料库、半成品及成品库、工具库等仓库建筑面积。包括列入企业固定资产的仓库,不论永久性仓库或简易仓库。但不包括附属于车间的仓库建筑面积,因这部分建筑面积应计入厂房建筑面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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